关于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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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研究 摘 要:森林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为我们的生活提供必需的食物、药物、原材料,还拥有提供新鲜的空气、防止水土流失、净化空气等众多生态调节功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工业发展越来越迅速,对地球造成很大的污染,诸如温室效益、大气污染、物种消失、自然灾害增多,作为地球呼吸的“肺”,其作用和位置也就不言而喻了。当前限制森林生态效益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森林生态效益机制还没有创建起来。这个机制是保护森林、改善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制度保障和措施。文章在我国急需创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背景下,阐述了创建生态效益补偿的必要性
关键词:生态调节;补偿机制;森林
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定义
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定义目前国内还没有准确的说法。通过对该机制的内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得出一定的结论。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一种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建设的社会经济手段,特指那些为整个社会提供了森林资源这一个公共商品的过程中超出义务范围之外的经济补偿。该制度的重点在于对参与提供义务之外生态补偿的人提供经济补偿,弥补他们的经济损失或者增强他们的经济收入,并且通过宏观政策的调控,激发全社会对生态建设的投入,从何起到保护生态,改善生态环境这一目的
2 创建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之所以要创建补偿机制,其原因在于:首先是森林属于公共商品、受益的是全人类,每个人都有参与建设生态环境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其次是建设生态环境的实施过程中,只有极少数人的参与,不可能让其免费建设社会公共商品,必须对实施建设的人提供经济补偿。从两个方面来讲,一是对他们的付出得到应有的回报,回报的量度是维持他们生活的必须的水平。二是吸引更多的人参与生态建设这个社会活动。目前由于太多的原因使得自然资源的严重匮乏,光靠大家自觉性是完全不能起到太大的作用,建设森林这一机制十分重要、刻不容缓。在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做好调研,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必须到位,缺一不可,这样才会使得森林机制又快又好的建设起来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森林生态效益要从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说起,首次提倡对人类发展有正外部性的活动给予补偿。对于怎么补偿、补偿的标准该怎么确定?外国研究者认为:补偿只是在实施生态效益这一过程中的附带问题,实际上不一定是一个固定的标准,可以根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双方商量后定价的结果。还对于市场化较大的几个方面做了概述,譬如:森林的景观服务、人文服务、物种多样性服务、碳循环服务。对实施森林生态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创建了相关的法律与制度来确制度的实施
在国内,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就涉入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这一研究领域。早期是从机制的必要性和补偿理论两方面开始着手。慢慢地,随着研究内容的逐渐加深,扩展到了补偿的标准、补偿途径和补偿资金等诸多方面。就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理论和必要性方面来讲,国内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基于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其认为生态系统本身具有价值,由于目前人类的活动,使得生态系统都受到了污染,也就相当于付出了一定的价值换来的社会回报,那么为了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价值,对于追加在社会公共事业上作出贡献的,也就是凝结了人类无差别的劳动,也就使得生态系统具有了价值。第二种观点是西方国家学者以稀缺性和供求理论相结合来作为森林生态价值的理论基础。第三种观点是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稀缺论相结合来作为理论基础,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理论,稀缺理论为补充理论。生态价值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的价值,价格随着商品的需求量而变化,体现了商品的性质
4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
4.1 补偿标准太低,不能充分调动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防护林所耗费的成本包括:育苗、征地、造林、抚育、管护、地租等等。由于防护林禁止砍伐,理应对其的劳动付出作出补偿。但由于国家的相关政策,只承认防护林的管护成本,对其他成本不做补偿。这样做的实质还是在无偿的使用森林资源。如果只补偿管护成本,那么防护林的价值就会被误解成很低。而进行了不到位的补偿政策,就会使得补偿不充分,影响生态
4.2 没有真正做到对不同所有制的公益林一视同仁
尽管我国政策规定,补偿的对象不分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一视同仁。在实施生态补助政策的过程中,忽视了私有林的经济效益,使得私有林所有者对社会公共事业做出了贡献,付出了经济劳动而得不到政策的同等待遇,是十分不公平的
4.3 地方配套政策难以到位,影响了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效果
根据政策的规定,由于我国的森林大多在贫困山区,地方的资金配套很难到位。还有一些地方对生态补偿机制的认识不深,影响了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
4.4 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不够完善,不能保证“慎用钱,用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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