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有关法规讲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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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建设工程监理有关法规
宇德明
第一节 建筑法规的概念
• 建筑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
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
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
在建筑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一、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
• 1.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
• 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是整个建筑活动的核
心,是关系到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的重大
问题。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
约定的对建筑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
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建筑工程的安
全是指建筑工程对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确
保建筑工程安全就是确保建筑工程不能引
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应当符合国家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 国家的建筑法规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和行
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统一的技术要求,行
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
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在全国某
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 建筑活动应当符合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这对保
证技术进步,改进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
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
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筑活动
应当依法办事。作为建筑活动的参与者,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
筑活动监督和管理工作的单位等,都必须
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
权益
• 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的基本出发点,
建筑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
合法权益也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保证。
5.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 宪法和法律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
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二、建筑法规的适用范围
• 狭义的建筑一般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范畴,
这也是传统的建筑概念。
• 广义建筑活动的范围包括以下的内容:
• ①工业与民用建筑——建造、改造、装饰和装
修;
• ②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公路;
• ③水利、电力——堤坝、码头、河道、电厂、
输电线路;
• ④配套——水、电、煤、通讯、消防、污水等
线路管道的敷设、安装等。
• 建筑活动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投资、运作、管理
• (2)工程勘察和设计
• 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
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
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
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
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 (3)建筑施工
• (4)工程监理
• 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
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
监督管理,主要是在施工现场监督施工阶
段的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对整个施工过
程进行时间调度和资金调度。
• (5)运行保养
三、建筑法规的调整对象
• 建筑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筑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民事关系。
• 1.建筑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 建设活动与国家经济发展、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
的文明进步息息相关,国家对之必须进行全面严格的管
理。当国家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进行管
理时,就会与建设单位(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以及建筑监理等单位
产生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在法制社会里,这种关系要
由相应的建筑法规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是一种上下级
的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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