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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主席的选举办法及职责
1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建立
(1)工会章程规定: 各种所有制企业、 事业、 机关等基层单位, 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 25 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 1 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
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2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
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3)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 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 1
人; 200 人以下者,设委员 3 至 7 人; 201 人至 1000 人者,设委员 7 至 15 人; 1001 人
至 5000 人者,设委员 15 至 21 人; 5001 人至 10000 人者,设委员 21 至 29 人; 10000 人
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 37 人。
2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确定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 应以工会小组提名, 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
组的意见, 提出建议名单, 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 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
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 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
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 经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 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的意
见提出。
3 、基层工会选举的主要程序
(1)宣布参加选举的人数和选举任务;
(2 )表决通过《选举办法》;
(3)表决通过正式候选人名单;
(4 )表决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5)清点核实出席会议的选举人数;
(6)检查票箱、贴封;
(7)发放选票并报告发出选票数;
(8)宣布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9)划写选票;
(10)宣布投票顺序、要求;
(11)投票;
(12)清点选票并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13)计票;
(14)宣布选举计票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4 、选举的组织实施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 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 由
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选举前,选举单位工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
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选举设监票人, 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各代表团 (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 经会
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非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
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
岗位, 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选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 主席、 副主席,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
5 、经费审查委员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 3 至 7 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必要时也
可设副主任委员 1 人。会员人数较少的基层工会不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可设立一名经费审
查委员。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
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 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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