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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中国与WTO.ppt

发布:2015-07-15约3.25千字共1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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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中国与WTO 中国与关贸总协定的早期历史 1947年10月30日,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贸易与就业大会的最后文件,该大会创建了关贸总协定。 1948年4月21日,中国政府签署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并从1948年5月21日正式成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 1950年3月6日,台湾当局由其“联合国常驻代表”以“中华民国”的名义照会联合国秘书长,决定退出关贸总协定。 一、中国“复关”和加入WTO的历程 (一)“复关”谈判 第一阶段(1986年7月—1989年5月)。进行了十几次磋商,并就中国“复关”的一些核心问题基本上达成了谅解。 第二阶段(1989年6月—1992年2月)。该阶段的中国“复关”谈判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 第三阶段(1992年2月—1994年12月)。中国“复关”再次受阻 。 (二)“入世”谈判 1995年11月,中国从“复关”谈判转变成“入世”谈判 1996年到1998年,中美之间仍然没有达成中国加入WTO的协议 1999年 11月9日至15日中美之间长达13年之久的谈判终于达成协议 2001年9月,在世贸总部举行正式会议,通过了中国加入WTO的所有法律文件 2001年11月11日在卡达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世贸部长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国加入WTO程序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正式生效,中国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 二、中国加入WTO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权利 基本权利: 1.享受WTO属下各项多边协定规定的权利。 2.WTO的非歧视原则为中国取得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提供了法律基础。 3.可以通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双边贸易中存在的争端。 4.可以取得参与制定全球经济贸易规则的资格。 5.可以享受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优惠特殊待遇。 保留权利: 6.国营贸易体制 7.对国内产业提供必要支持 8.维持国家定价 9.征收出口税 10.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验 11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并进行管理和审批。 (二)义务 基本义务: 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特殊义务: 8.接受过渡性审议(8年内进行年度审议,第10年完全终止审议) 9.不再实行出口补贴 10.在入世15年内可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采取可比价格时除非能明确证明该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否则将替代价格作为可比价格 11.接受特保、特限条款 (一)主要内容: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6条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又称特保条款 时间效力: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起至2013年12月10日; 实施对象:原产于中国的产品 实施条件: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的增加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市场扰乱”或“重大贸易转移”。 《入世议定书》第16条 市场扰乱是指进口的快速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 。 贸易转移: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 程序要求:调查——通知——磋商 通知: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磋商: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 特保措施的实施: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或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 救济措施:当针对中国的特保措施是由于进口相对水平的相对增长,且持续有效超过2年,中国才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成员的贸易采取对等回应措施。如果市场扰乱是进口的绝对增长造成的,且实施的措施超过三年的,则中国有权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 中美轮胎特保案视频 /12/1038686/0/sequence/0/0/700946.htm 242段条款 1.主要内容: 中国入世时签订的《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条款即纺织品特别保障条款 时间效力:从中国加入WTO到2008年12月31日 涉及的产品: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 实施条件: 对某一成员造成了市场扰乱或者存在市场扰乱威胁 程序要求:调查——磋商 调查:发起调查 磋商: 向中国提出磋商请求 提供关于磋商请求的原因和正当理由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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