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P3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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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871-2002
2002-10-08批准 2003-04-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根据六个国际组织(即: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劳工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泛美卫生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批准并联合发布的《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丛书115号,1996年版)对我国现行辐射防护基本标准进行修订的,其技术内容与上述国际组织标准等效。 依据上述国际组织标准对我国现行辐射防护基本标准进行修订时,还充分考虑了我国十余年来实施现行辐射防护基本标准的经验和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保留了现行标准中实践证明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组织标准相一致的那些技术内容。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同时代替GB4792-1984和GB8703-1988。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J是标准的附录,附录G和附录H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以部门名称笔画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联合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联合编制组,编制组秘书单位为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自强(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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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 定义 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J(标准的附录)
3 一般要求3.1 适用3.1.1 适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 a) 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或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 b) 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 c) 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d)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 3.1.2 源3.1.2.1 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包括:a) 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 b) 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c)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3.1.2.2 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将本标装的要求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 3.1.3 3.1.3.1 3.1.3.2 a) 涉及天然源的实践所产生的流出物的排放或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所引起的公众照射; b) 下列情况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 1)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因与其工作直接有关而受到的氡的照射,不管这种照射是高于或低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 2)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氡的照射虽不是经常的,但所受照射的大小高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 3)喷气飞机飞行过程中机组人员所受的天然源照射;c)审管部门规定的需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其他天然源照射。3.1.4 3.1.4.1 适用本标准的干预情况是:a) 要求采取防护行动的应急照射情况,包括:1) 2) 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应急照射情况;b) 要求采取补救行动的持续照射情况,包括: 1) 天然源照射,如建筑物和工作物所内氡的照射;2) 4.2.1及4.2.2)控制的以往的实践和源的利用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3) 3.2 排除40K、到达地球表面的宇宙射线所引起的照射,均不适用本标准,即应被排除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之外。3.3 3.3.1 责任方3.3.1.1 对本标准的实施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方(以下简称“主要责任方”)应是:a) 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 b) 用人单位。 3.3.1.2其他有关各方应对本标准的实施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其他有关各方可以包括:a) 供方;b) 工作人员; c) 辐射防护负责人;d) 执业医师;e) 医技人员;f) 合格专家;g) 由主要责任方委以特定责任的任何其他方。 3.3.2责任3.3.2.1各责任方应承担本标准有关章、条所规定的一般责任和特定责任。3.3.2.2主要责任方应承担的一般责任是:a) b) 1) 2) 3) 4) 保存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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