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的工资险福利制度.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第十三章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制度 一、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建立和原则 二、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级别规定 四、我国公务员的保险制度 五、我国公务员的福利制度 第十三章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制度 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以下内容: ⑴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⑵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内容和特点;⑶我国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内容;⑷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的内容。 本章的教学重点: 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保险制度、福利制度的内容和改革方向。 一、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建立和原则 1、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建立: 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是在1956年,当时叫职务等级工资制。 第二次改革是在1985年,叫结构工资制。 我国公务员的现行工资制度,是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建立的,是建国以来我国工资制度的第三次大改革。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叫“职务级别工资制”,简称“职级工资制”。 2、建立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目的 ⑴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⑵是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需要。 ⑶是克服原有工资制度本身的弊端、进一步改善工资分配的需要。 3、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正常增资原则 所谓正常增资,就是国家定期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即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按法律规定保证必要的经费用于增加公务员工资。由于公务员主要从事脑力劳动,所提供劳动的数量的质量难以精确计量,而随着国发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也应不断提高;同时,随着公务员年功的增加,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也应有所增加。 一方面要定期、全面地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另一方面要通过对公务员的考核,定期给公务员增加工次。 实行正常增资原则,一方面能够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另一方面,能够使职务相同而任职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同的公务员之间,在工资报酬上拉开差距,激励他们更好地尽职尽力。 (2)平衡比较原则 国家机关与企业的工作性质不同,劳动特点不同,应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工资水平要有比较。国家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时,应将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作为参照系以不断调整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大体持平。这一原则意在使工资分配中的公平合理原则在各部门、各行业之间得以实现,并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 (3)物价补偿原则 即国家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公务员的工资,使工资增长率高于或等于物价上涨率,以保证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实行这一原则,主要是因为当物价上涨时,作为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劳资双方谈判的结果调整职工的工资,而公务员的工资是经过法定程序调整的,各行政机关不能根据物价上涨的情况自发地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就需要实行物价补偿制度。 (4)法律保障原则 担任一定职务和级别的公务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领取工资报酬的权利。与公务员享有的其他权利一样,领取工资报酬的权利是基于公务员的身份发生的,并受国家法律的保障。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也就是说,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必须是在公务员遇有晋级、晋职、定期晋升工资档次、调整工资标准、调整保险福利待遇等情况时,才能按照规定进行;减少公务员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必须是在公务员遇有受到降级处分、降低职务等情况时,才能按有关规定进行。 不能随意增加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是强调工资制度和保险福利制度的严肃性,严明工资纪律,维护全国政令的统一;不能随意扣减公务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是强调公务员获得法定劳动报酬、享受法定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应受保护;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随意扣减公务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公务员有权提出申诉,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1、我国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即职务级别工资制。 它是在总结我国40多年来实行的职务等级工资制与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的经验教训并吸收了国外公务员工资制的长处的基础上确定的,其构成可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职务工资是按公务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