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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案件剖析:物业纠纷中的权与责
物业纠纷案件剖析:物业纠纷中的权与责提要:灯光昏暗业主摔倒物业担责15%2017年1月,朱某到小区地下室车位取物,途经过道时,由于过道上方电灯坏掉,车库光线有些昏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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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案件剖析:物业纠纷中的权与责
我国从福利分房到住房商业化已走过30多个年头,小区物业管理行业随之兴起,然而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也相伴相生。业主常常抱怨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房屋漏水、停车难,物业公司则称业主不缴纳物业费导致管理经营难以维系,双方的“角力”从未停息。
事实上,物业纠纷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业主们对此大多不甚了解,哪些是自己的权利,哪些是自己的义务,如何正确合法维护自身权益,更是无从谈起。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法官杜健向记者剖析了一些物业纠纷案件,为业主们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
楼上乱建房业主怨物业未强拆
徐女士居住在余姚某高层住宅17层。2017年,徐女士楼上住户韩某对其住宅进行装修,并在北露台上搭建假山景观水系等设施,而北露台正是徐女士家房屋的房顶。韩某装修完不久,徐女士发现自家厨房有渗水现象,渐渐的,渗水从厨房蔓延至客厅、卫生间、阳台,徐女士房屋的地板、墙壁也逐渐开始变烂发黑,严重影响到徐女士的居住环境。徐女士将情况反映给小区物业,要求物业公司拆除违法建筑。物业公司在了解情况后向韩某发出了整改通知书,但韩某却置若罔闻。为此徐女士还停缴了每个月的物业费向物业公司抗议。然而,情况并未得到好转。
徐女士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2017年,徐女士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韩某拆除搭建设施,并赔偿损失10万元。同时,徐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应对韩某的这种行加以制止,但是物业公司只是发送了整改通知书,并未采取实质行动加以制止,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未经批准在北露台搭建景观水系等设施,导致楼层渗水,损坏了徐女士房屋内装修和部分财产,判令韩某拆除违法建筑,赔偿徐女士各项损失3500元。而物业公司对韩某的行为已进行了劝告,基本尽到了物业管理职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评案
物业无权强拆小区内违法建筑
由于房价一直居高不下,很多业主在买房装修时总是考虑如何将自己的居住利益最大化,从搭建空中阁楼到挤占绿化用地,这样的行为却损害了小区其他业主权益。杜健表示,在小区违法建筑问题上,业主往往存在一个误区,他们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单位理应承担起强拆职责。实际上,物业公司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并没有拆除违法建设的强制执法权。对于违法建筑,物业公司仅限于向搭建违法建筑的业主予以劝阻、制止,在劝阻、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应及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最终的执法权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韩某在北露台所搭建的景观水系确实属于违法建筑,理应拆除,但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强行拆除。韩某作为景观水系的搭建人,其投入的建筑材料、人工费及景观水系生活设施、物品系其合法财产,理应受法律保护。如果物业公司擅自闯入韩某住宅强行拆除,就属于毁坏财物的行为。杜健提示,物业公司在行使管理权时要想有章可循,在签订物业合同时就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增加规章条款达到约束业主私搭乱建行为的效果。
楼宇钢柱掉落物业房企一并告
2017年11月,许先生将自家车辆停靠在小区内。第二天早上,正当许先生准备开车上班,却发现自己的车辆已一片狼藉,一根不锈钢柱掉落在车子旁边,而自己车辆的引擎盖被穿洞,前挡风玻璃、大灯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坏。许先生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前后花了3万余元,这一飞来横祸给许先生出行带来极大不便。许先生了解到,撞坏自己车辆的不锈钢柱正是小区房屋装饰所用。许先生向物业公司索要赔偿,但物业公司却以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为由拒绝赔偿,许先生也不示弱,以拒缴物业费的方式提出抗议,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僵持不下。今年6月,许先生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赔偿其各项损失万元。
余姚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已于2017年5月将建设完毕的小区整体交付给物业公司。涉案不锈钢柱位于小区3号楼楼顶,属于建筑的公共部位,应由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承担维修责任。物业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维修和管理义务,因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评案
开发商与物业属两个不同主体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除非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便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面对房产公司与物业公司的相互推诿,业主对于因坠落物导致的损失,可径直向小区的管理人,即物业公司索要赔偿。而物业公司认为建筑质量问题应当由施工单位及房地产公司承担,这与业主提出赔偿属于不同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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