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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律 师 函
巴中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系在四川省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系中国注册律师,具有合法执业资格。本所受朱学智、张俊的委托,指派马昌荣律师处理商品房买受人朱学智、张俊与贵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事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郑重致函:
一、2010年12月21日朱学智、张俊与贵公司第九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GF-2000-0171),明确约定出卖人是巴中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受人是朱学智、张俊。买受人朱学智、张俊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位于巴中市巴州区草坝街千禾谷大市场及住宅区第A幢十三层C号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103.36平方米,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总金额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出卖人应于2012年5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后交付给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GF-2000-0171)第九条第1款第2项约定:“(2)逾期超过九十日之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六十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011年3月29日买受人朱学智、张俊又与贵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1)0300268。该合同已于2011年3月29日在巴中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备案号为:429744。该合同再次对买受人朱学智、张俊购买贵公司商品房的上述事实进行了确认。
二、买受人朱学智、张俊分别于2010年12月11日、2011年12月21日、2011年6月1日、2011年9月5日按照合同约定先后向贵公司支付购房款累计440000.00元(大写:肆拾肆万元)整,履行了买受人的合同义务。
三、按照合同约定,贵公司理应于2012年5月30日前向买受人朱学智、张俊交付其购买的经分期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实事上,时至今日,贵公司仍未将商品房屋交付给买受人朱学智、张俊。逾期已近半年之久,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现买受人朱学智、张俊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GF-2000-0171)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2011)0300268)。贵公司接到本函后,贵公司与朱学智、张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GF-2000-017号)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2011)0300268)立即解除。同时希贵公司在接到本函后的60日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退还买受人朱学智、张俊已付购房款和支付违约金。逾期,朱学智、张俊将授权本所律师采取法律手段解决此事。届时,因诉讼程序可能带来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巨额诉讼费用等不利后果将由贵公司承担。
特此函告
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
律 师:马昌荣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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