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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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
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根据“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和“人才强区”战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做出优异成绩、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术、技术等领域的带头人。
第三条 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两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4 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以重新参与评选。
第四条 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严格标准,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一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凡在我区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选。选拔的重点对象是知识和技术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的优秀中青年人才。选拔时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 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推荐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七条 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方面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的研究人员、二等奖前6 位或省( 部)级自然科学一等奖前4 位、二等奖前3 位、三等奖前2位的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的研究人员、二等奖前6位或省( 部)级技术发明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三等奖前2位的人员;
(三)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6 位、二等奖前5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或获得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
(四)获得两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两项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2位,或获得一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并有一项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首位人员;
(五)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或一项三等奖和一项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六)学术造诣较深,在某一专业的学术研究及应用上享有较高声誉,被同行公认为该学科的带头人,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国家级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的首位作者。
(七)在完成我区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八)多年一直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成绩卓著,在全市同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的优秀教师,并获得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的人员;
(九)在卫生方面,医疗技术精湛,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上有一定的造诣,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被同行所公认的专业技术带头人;
(十)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十一)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的人员;
(十二)在文学、艺术、新闻、体育等领域,成绩卓著,获得过国家和省级行政表彰,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为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赢得重大荣誉的;
(十三)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和市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人员。
第三章 选拔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外地驻区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向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主管部门审定签署意见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一条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筛选,逐人考察,在全面了解其政治表现、职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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