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南昌市客运出租汽车责任承包经营的合同.doc

发布:2017-04-02约小于1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南昌市客运出租汽车责任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3个人,遵守我市出租汽车交接班制度。 乙方及所聘用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或违法违章营运应承担责任时,若聘用驾驶员未及时履行责任或赔偿的,乙方应承担责任或负责赔偿。 认真履行本合同约定。除本合同约定外,不得无故解除与甲方的合同,否则负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运营服务管理 甲方所制订的管理规定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将按本单位所制订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生效后,在承包起始日,甲方未提供营运车辆或未办妥各类营运证件的,致使乙方无法营运的。 合同履行中,甲方不能正常办理业务,致使乙方无法营运的。 甲方违规经营被取消经营权或吊销证照的。 第十六条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因违法犯罪而受到处罚不能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 因扰乱行业稳定或营运秩序,造成企业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被吊销或注销服务证的。 将营运车辆交给他人营运、使用或转包的。 在其他企业已承包了出租汽车的。 发生有责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或重大服务质量事故,受到新闻媒体公开批评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影响行业或企业声誉的。 不缴付承包金和其他费用达20天或连续12个月内有三次未按约定缴付承包金和其他费用的。 一年之内被客管部门扣分12分以上两次的,或违反交规 次的。 乙方因重病或重伤,经医院证明不能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可以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协议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终止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本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乙方应在终止日的次日将营运车辆、设施和所有经营证照交还甲方,若逾期未还,每迟延一天,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元。 合同期满,乙方向甲方交还的车辆应符合车辆技术规范要求,否则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即为违约。违约方按下列约定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相关条文已经约定的违约行为外,其他行为违约金确定为 万元。 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赔偿。 守约方为实现自身权益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选择以下方式: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诉讼。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