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提高淡仓透明度的谘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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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提高淡倉透明度的諮詢
2009 年7 月31 日
1
目錄
前言 1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2
關於提高淡倉透明度的諮詢 4
背景 4
提高淡倉透明度的目的 5
加強交易匯報──平倉註明標記 6
淡倉匯報──規定事項 7
匯報範圍──應否將衍生工具包括在內? 7
匯報規定如何被觸發? 9
匯報的頻密程度 12
哪些人士需要匯報淡倉? 13
報告內應載有甚麼資料? 14
非公開匯報或公開披露? 15
豁免 16
淡倉匯報規定應否載入《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 部? 17
結語 18
附錄A 19
前言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或“本會")建議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
章)引入淡倉匯報規定。本諮詢文件探討淡倉匯報規定的相關事項。
本會邀請市場參與者及相關人士在2009 年9 月30 日前,就本諮詢文件討論的事項提交書面意
見,或評論可能對這些事項產生重大影響的相關事宜。任何擬對本諮詢文件發表意見的人士均應
提供所代表機構的詳細資料。
本會將仔細考慮各界提交的全部意見,並會在諮詢期結束後發表諮詢總結,亦會發表法例修訂草
擬稿以諮詢公眾意見。本會可能將法例修訂草擬稿連同諮詢總結一併發表。
請注意,評論者的姓名╱名稱及意見書的內容,可能會在證監會網站及其他由證監會刊發的文件
內公開發表。因此,請參閱本諮詢文件附載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如你不欲證監會公開發表你的姓名╱名稱及╱或意見書,請在提交意見書時表示你希望你的姓名
/名稱及/或意見書不被公布。
書面意見可以下列方式送交
郵寄 香港干諾道中8 號
遮打大廈8 樓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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