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复习背诵要点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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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
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作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律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到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范围:婚姻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性质: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主体和一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首要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的专属性权利,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⑴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⑵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男女平等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计划生育原则
亲属: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现代婚姻家庭法中亲属的分类: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血亲:血亲是指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自然血亲是指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姻亲: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
血亲的配偶——以己身为本位,己身的血亲的配偶均为姻亲;
配偶的血亲——以己身为本位,己身配偶的血亲均为姻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两次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在法律上不规定其权利和义务。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关系:发生——取得结婚证;终止: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
血亲关系: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唯一原因是出生;自然血亲关系因死亡而终止。
拟制血亲关系:⑴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成立而发生,同时,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近亲属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因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终止这种拟制血亲关系;⑵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拟制血亲的发生,须同时具备:一是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结婚;二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姻亲关系:发生——婚姻成立;终止——离婚。
亲系的分类: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这种联络的载体是客观存在的血缘联系和婚姻基础。
1、直系亲和旁系亲
⑴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
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即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血亲。
⑵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
直系姻亲是指己身与直系血亲的配偶或与配偶的直系血亲所形成的亲属关系;
旁系姻亲是指己身与旁系血亲的配偶或与配偶的旁系血亲所形成的亲属关系。
2、父系亲与母系亲
3、男系亲与女系亲
4、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婚姻的成立: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特征:
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性不能成立婚姻。
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当事人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
结婚行为的效力是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成立的条件:
实质要件:
1、必备要件(积极):
⑴须有结婚合意;——结婚合意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于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结婚合意是结婚的首要条件。
⑵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⑶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消极):
⑴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关系的限制,也适用于拟制直系血亲之间。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没有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关于此规定,无血缘同源之人的法律拟制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如养兄妹,不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
⑵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形式要件:结婚登记(人民政府是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
事实婚姻的构成与判断: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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