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我国网络诈骗问题及对策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2800字.docx
我国网络诈骗问题及对策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
目录
TOC\o1-2\h\u24942我国网络诈骗问题及对策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 1
3469一、引言 1
31879二、关于“刷单”问题的监管研究 2
4353三、网络刷单炒信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梳理 2
15629四、关于规范虚假交易具体措施研究 2
4974总结 3
31723参考文献 4
【摘要】电信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是通过现代通信手段,是有着较强的隐藏性和便于避免警察攻击的特点,它已成为一种集中的国际性的犯罪形式。其中,最为突出的电信诈骗之一就是刷单诈骗,刷单诈骗行为会严重影响正常市场,让正常市场出现不公平竞争,并且由于其诈骗手段随着时代愈发新颖,让许多人防不胜防,导致许多人都遭受过此种诈骗,国家对此出台的相关法律条文还不多,相关措施也不够及时,但是刷单诈骗日益泛滥。基于此,本篇文章重点对网络诈骗犯罪开展深入解析,归纳网络刷单相关性质、概念行为模式以及衍生诈骗行为的相关研究,并以具体的大学生和易受骗人群为案例切入点,深入剖析受害者是相关的意识薄弱,从而被骗子利用其心理一步一步引诱受骗的过程以及受骗原因,然后从多个方面提出了一部分有针对性的对策,助力关于提高易受骗人群对刷单诈骗的防范意识,更好避免被骗子抓住心理,减少有关诈骗案件的发生率,保证百姓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挽救人身财产亏损,保障社会安定。
【关键词】刷单诈骗,行为模式,新颖手段,原因分析
一、引言
刷单乱象不仅危及电商生态,更为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犯罪温床。犯罪嫌疑人披着“刷单”外衣实施诈骗,从单纯的“刷单”行为变为“刷单+诈骗”的复合型行为,进而由“违法”演变为“犯罪”。更为严峻的是,网络刷单诈骗犯罪不仅是一种犯罪现象,它背后更隐藏着全链条犯罪黑灰产业,上中下游各环节在犯罪中扮演不同角色,共同促成犯罪。其中许多行为尚游走在合法与违法、违法与犯罪的边缘,使其不容易被识别,也使公安机关侦查的难度也大大增强。因此,本研究旨在针对刷单行为中的犯罪行为,深化认知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的形态和特征,为该类犯罪的侦查和打击提供思路与借鉴。
二、关于“刷单”问题的监管研究
张剑芸(2018)提出过关于我国立法征信方面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矛盾,很多规定并没有以标准规范形式呈现,分布混乱、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不统一,导致群众信服力低消费者几乎没有机会向侵权店铺商家维权,而监管部门在处理刷单欺诈行为中存在多头管理、未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购物交易取证困难等诸多难题。常宝莲(2014)学者发表过观点从立法、执法多方面分析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对刷单行为监管不力,并提出我国现存刷单诈骗相关法规不平衡、违法主体落实责任不完善、买家取证不易问题,造成如今刷单行为认定难、执法过程的监管难局面。
三、网络刷单炒信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梳理
李轩(2006)等学者提出,网络刷单炒信行为构成诈骗罪。炒信行为人实施的虚增信用度行为已经致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基于网络交易的特点,消费者往往将“过来人”的意见、信用度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有时甚至是决定因素。诈骗罪类属于侵犯财产犯罪,构成要件应要求财产损失。商家实施欺诈行为,导致现实财产损失时为即遂,如果有财产损失的危险性为未遂。孙少石(2020)提出现行刑法有关不正当竞争犯罪的规定较为分散,实践证明,其无法有效惩治“网络刷单”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犯罪。通过传统罪名的网络化适用来规制网络刷单,是退而求其次的无奈选择,刑法应当增设破坏网络市场信用评价罪。方列(2017)提出炒信行为难以根据现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借鉴国外刑法的规定,增设妨害业务罪。刷单炒信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特别条款,但炒信行为并没有直接毁坏财物。刷单炒信行为难以按非法经营罪定性处理,非法经营罪以违反具体的国家规定为前提,刷单炒信行为究竟违反了哪一项具体的国家规定,还存在疑问。行为也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行为人只是抬高了卖家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即使这种行为间接地损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但其行为也不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四、关于规范虚假交易具体措施研究
我国法律效力应该包含着线上购物平台中消费者。现在网络刷单已经侵犯到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制约。基于现存《电子商务法》分析,我国应该快速完善电子商务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可以有效防止刷单诈骗的出现,当违法成本加大,违法份子就会着重考虑违法后果以起到制约作用。对于这个方面,张剑芸提出了从三个方面来完善相关法制法规:1、强化个人征信的作用,以增加个人信息对市场的信用。加强宣传提高公民征信观念;2、《电子商务法》中应当完善征信相关制度的落实,提高法律效力;3、对有关个人征信的行政处罚力度进行统一REF_Ref19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