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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护措施.pdf

发布:2024-06-15约6.34千字共1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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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

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控制或者消除职业

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

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

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一、主要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

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

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

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3、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

计和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防护措施,不得使用。

4、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

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

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

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

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

施。

7、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

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

恢复原状。

化验室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为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健康的工作,预防、控制

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化验室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1、员工上岗前要到专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岗前

体检,确认没有岗位职业禁忌症者方能上岗工作。

2、在岗员工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员工健康档

案,向员工告知体检结果.如果查出员工不适合在本岗位工

作,必须及时调换相应的岗位。

3、所有上岗人员进入化验室必须穿戴劳保防护用品,

使用原油、溶剂油或其他毒性化学物质操作时,要佩戴耐酸

碱橡胶手套、防毒面具等相应的防护器具。

4、化验室操作人员的手、脸、皮肤有破裂时,不应进

行有毒物质的操作.

5、操作人员工作前必须打开通风设施,保持化验室内

通风,正确运用通风橱,通风橱风量及风速严格控制在安全

规程要求范围内执行.

6、操作人员要注意劳逸结合,工作2小时到安全区域休

息15-20分钟。

7、使用或接触高毒物的化验室要悬挂高毒物的告知卡,

告诉员工高毒物的危害、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的方法。

8、每季度组织一次职业健康方面的培训教育,使职工

了解日常接触的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危害和防护措施等。

9、工作完毕后,主任将一天工作的职业健康情况填入

交接本上。

二、化验室职业危害应急措施

1、发现人员中毒时,应立即向单位值班领导报告和当

地120医务急救中心报警,报警和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地点、

受伤原因、受伤位置、出血情况、伤者有无意识等。

2、施救者应做好个体防护,佩带合适的防护用具,及时

关停运行的设备,然后将中毒者移至安全地点,解开领口,

保持呼吸畅通。

3、皮肤接触强腐蚀性和易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的物质

时,要迅速脱去污染的衣物,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或肥皂水

彻底清洗,清洗时应注意头发、手足、指甲及皮肤皱褶处,

冲洗时间不少于15min。

4、眼睛受污染时,用大量清水彻底冲洗。对有刺激和腐

蚀性物质冲洗时间不少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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