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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塔台管制室位置和高度技术论证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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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通 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编 号:AC-93-TM-2014-01 下发日期:2014 年 2 月 14 日 塔台管制室位置和高度技术 论证办法 塔台管制室位置和高度技术论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九十 条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 行单安全管理规则,了进一规范塔行的置和高 度条件,保证塔管制单能够确履行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机场塔管制室以简称塔置和高 度应当满足本办法的要求 符合本办法术规范的塔得供管制服或者应 当限制行 第三条 塔置和高度论证应按照谁影响,谁 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技术论证管理 第四条 当机场管制范围和空域结构化或者机场管制 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及他原因改塔行的置和高 度论证条件时,地区空管局空管局站或者机场所属管 制单应当出开展塔置和高度术论证 第五条 机场供空中交通服的地区空管局空管 局站或者机场所属管制单应参塔置和高度术论 - 2 - 证工作,并针对该机场塔置和高度方案出书面意 第六条 开展塔置和高度术论证的单应当备 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民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空管飞行和机场 行规则 二拥空管飞行机场等相关专业背景和业经验 的专业人员以及计算机仿真等相关专业人员 配备障碍物术论证飞行程序设计塔视性 析机场行仿真验证等工并备熟用析工的能 力 四担相关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 塔置和高度术论证应按照学客 保证航空器行的安全效率的原则,全面论证,并做 出明确结论 第三章 技术规范 第八条 确保塔置和高度的安全性学性和适用 性,塔置和高度的论证应遵循以原则: 一应当机场规划和建设同 二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应当满足对机动区管制区域通视和管制目标识 别的要求 四应当考虑机场净空限制的要求 - 3 - 五应当考虑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和设备进出的便利 应当考虑本场气象交通用地等外界条件的限制 第九条 塔置和高度术论证应采定性析和定 量析相结合的方法,以定量析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者机场塔建设项目法人负 责供用于塔置和高度术论证的机场相关设施设备资 料飞行程序数据本场气象统计数据等,并确保数据资料的 全面性真实性和效性 第十一条 塔置和高度术论证的析包括: 一视性析,应满足以要求: 1.对机动区管制范围应一无余,对活动区应尽量 2.视线角小于0.8 度 3.横向辨角小于 0.13度 4.塔管制员识别跑道端关键目标的反应时间一般超过 4 5.对机动区管制范围内航空器之间航空器车辆之 间的差异辨识能力机动区管制范围内的目标察概 率于95.5秒,目标识别概率于 11.5秒 6.对机场场面的遮蔽影响进行析 二塔管制和机坪管理范围析,要从行安全和 效率的方面,结合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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