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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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城县新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苏拉合马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编 制 人:龚 鑫
审 核:冯旭生
编制时间:2009年12月
苏拉合马煤矿
二O一O年度
总则: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措施。
一、组织成立苏拉合马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冯旭生
副组长:王绍元
成员:金士民 林型树 林型超 郑昌距
二、苏拉合马煤矿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措施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公司职工、临时工、民工都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3、前期预防
苏拉合马煤矿提供给职工的工作场所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苏拉合马煤矿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苏拉合马煤矿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苏拉合马煤矿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6、煤矿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7、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8、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煤矿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9、苏拉合马煤矿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0、苏拉合马煤矿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11、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12、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3、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14、煤矿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施工人员,并实行交底签字后方可上岗,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15、煤矿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6、煤矿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7、从业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18、煤矿组织工人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施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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