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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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XX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住所是嫩江县XX乡。
第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全额拨款,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万元。
第四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嫩江县XX乡。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推广农业技术,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贯彻并引导农民落实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订全乡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乡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土壤肥料和农药监测等。
(四)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对乡镇技术推广组织和科技示范户进行指导、培训,提高他们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六)收集传递农业科技信息,反映农事动态,总结农民中的先进经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服务中心办公会。
第八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乡党委任命。
第十条 拟定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中心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三)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目标,实行竞争上岗,聘任制管理;
第十五条 据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优的依据,实行奖优罚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产审计。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 单位有以下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三十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20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决策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公章:
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举办单位公章:
固定资产证明
XX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现有房屋1间,价值54000元,三个办公桌和三个椅子价值2000元,电脑一台价值4000.00元,以上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XX乡财政所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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