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正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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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二次会长联席会材料汇篇之三
深圳市企业投资者联合会章程
(修正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深圳市企业投资者联合会,英文名称为THE EMPLOYERS”FEDERATION OF SHENZHEN缩写“SEF”。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在深圳市注册的外资企业、港澳台资、民营企业中的投资人,股权持有人及在深圳市工作的法律工作者、经济学家、企业管理专家自愿结成的,经深圳市社团管理机关登记的联合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
本会宗旨是配合政府经济工作,培育企业投资者队伍,服务企业投资者事业,维护企业投资者权益。
第四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和政府法规、政策的指引下开展工作,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市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中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求水山公园内求水山展馆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配合国家及政府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 受会员委托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 协调劳资关系,减少或者避免劳资纠纷;
(四) 通过举办各种活动,加强会员与市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和联系工作;
(五) 做好企业内部股东之间矛盾的调解工作;
(六) 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报告会,努力提高会员风险控制能力、企业管理能力及法律意识;
(七) 整合发布相关经贸信息,为会员提供即时的商贸信息服务;
(八) 定期举办各类文体活动,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只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无重大违规违法问题;
(四) 在深圳企业中有投资行为的,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民营企业中的投资人、股权持有人;
(五)在深圳市注册或登记的法人企业投资人(含法人代表和股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本人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秘书处考核;
(三) 由本会主席签发会员证书;
(四) 由秘书处颁发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五)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决定聘任本会顾问事宜;
(四) 决定聘任本会名誉主席事宜;
(五) 决定聘任本会荣誉主席事宜;
(六)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荣誉主席、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荣誉主席、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执行主席和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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