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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工作指南(修改稿)201301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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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 (讨论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和新医改提出的“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的要求,积极推进基层“治未病”健康工程,构建区域中医特色明显、技术适宜、形式多样、服务规范的“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发展,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 “治未病”服务工作,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治未病”服务工作的评价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治未病”服务工作应以“治未病”理念为核心,在预防、保健、康复、养生等领域,运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手段和方法,建立操作规范,严格服务流程,实施效果评价,实现“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瘥后防复”的目标,真正体现中医“治未病”的优势。 第四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在对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治未病”服务工作的总结和推广,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确保“治未病”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有效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质量。 二、基本原则 第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以健康为中心,服务群众;坚持中医为体,继承创新,弘扬特色,彰显优势;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坚持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及时总结。 三、人员配备 第六条 “治未病”服务工作人员包括中医执业医师、社区公共卫生医师、中药师、社区护士、管理人员等,至少配备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中应当有1名具备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执业医师。 第七条 “治未病”服务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中医“治未病”服务的专业培训,应结合中医执业医师、社区公共卫生医师、中药师、社区护士和管理人员自身专业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便于其在“治未病”服务中更好的发挥自身优势。 第八条 “治未病”服务的工作人员可整合本单位的相关资源。 四、科室设置 第九条“治未病”服务门诊应包括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管理区域,健康咨询指导与干预区域,各区域应相对独立。通过文字、图片、实物塑像、宣传版面、电子屏等多种形式介绍健康养生保健知识。 第十条 基本设备配备应与机构规模相适应,有条件者可配备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设备(如中医健康评估设备,中医体质辨识评估系统等);健康咨询与指导设备(如健康宣教宣传栏、影像等演示设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及信息网络系统设备等);健康干预设备(如各类针灸、拔罐、刮痧板等器具,中医治疗设备等)等;同时,根据本单位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需要,可配置其他相关的设备、设施。 五、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 全体社区居民,包括常住居民和流动人口。以社区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残疾人和对养生保健有需求的人群为重点服务对象。 六、服务内容与方法 第十二条 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在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促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包括:0-6岁儿童中医健康指导、孕产妇中医健康指导、老年人中医健康指导、高血压患者中医健康干预和糖尿病患者中医健康干预。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试行)》、《常见疾病高危人群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技术指南》和《膏方等12个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操作规范》有关要求,进一步丰富社区“治未病”服务内容,逐步规范、提高“治未病”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在居民健康档案中应建立中医专项,依据《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标准》要求,开展中医体质辨识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中医健康干预服务。 第十五条 通过健康教育,向社区居民宣传相应的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调摄以及中医药慢性病防治知识;在社区、学校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科普活动,传授养生保健和健康生活方式,推广普及太极拳、五禽戏、八段锦、扇舞运动等运动。 第十六条 针对当地的气候条件、地理环境、风俗习惯,结合人群体质状况、生活方式、多发疾病谱等,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中医预防与养生保健方案,为不同人群提供相应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第十七条 针对季节性易感疾病和传染性疾病的易感人群,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并采取中医药干预措施。 七、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成立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或院长)任组长,相关职能科室及中医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全面指导并落实“治未病”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与当地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合作,完善区域中医“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 制定“治未病”服务相关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以及服务效果的绩效考评方法与指标体系,并加强督促检查。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由国家中医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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