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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增值电信代收费业务
操作指南
一、目的和主题内容
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不仅给通信行业带来新的机遇,同时也使其面临知识产权纠纷的挑战。为使上海通信行业成员单位能够正确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完善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推进网络产业的又好又快发展,上海市通信行业协会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供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与网络内容提供商(ICP)开展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委托代理收费及链接服务时参考借鉴。
三、术语
1、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向用户提供增值电信业务时,委托与其有业务上下游关系的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自身的营业系统、业务充值卡或其他收费渠道,代理其向用户收取全部或部分业务使用费用的行为。
2、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是指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
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
指从网页指向一个目标的连接关系
四、引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3、《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电[2005]82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
五、操作模式
1、由网络内容提供商自行向其用户提供增值电信服务,而用户可选择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代收费业务平台为其所使用的增值电信服务进行付费。
2、由网络服务提供商利用其业务平台支撑系统,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网络内容提供商提供计费、代收费及链接服务。
3、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网络内容提供商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代理方为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代理收取增值电信业务使用费,而网络内容提供商则作为被代理方委托与其所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相关的代理方收取增值电信业务使用费。
六、材料审核
经协商一致,在确定进行互联网增值电信代收费业务后,网络内容提供商应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以下材料以供对网络内容提供商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核: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资质证(涉及网络出版的);
4、被许可将他人的大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作品上传的著作权传播许可证;
5、遵守知识产权法律、上传内容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承诺书。
6、银行开户许可证;
7、税务登记证;
七、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主要义务
1、利用其业务平台为网络内容提供商提供业务支撑平台,以完成双方约定的代收费服务,并且向网络内容提供商收取相应的费用。在业务平台上,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内容提供商的网站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链接。
2、向网络内容提供商提供代收费接口标准和相应的技术支持。
3、遵守国家关于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相关规定。
4、对于收到因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产品、服务或技术等原因引发的用户咨询和投诉,应及时送交网络内容提供商处理,并有权督促其及时妥善解决。
5、就代收费本身承担相应的客户服务工作,保证每天16小时的电话受理时间(8:00-24:00)及72小时的处理时限。
6、对于网络内容提供商所提供的服务或内容不承担审查责任,但负有监控本网站内容的义务,且一旦发现有明显的违法内容和侵犯知识产权内容,有权及时断开链接。
7、在代收费服务方式等方面有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网络内容提供商。在相关监管规定、政策发生变化且该变化致使网络内容提供商或网络服务提供商无法再提供双方约定的服务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有权在提前30日通知网络内容提供商的前提下单方解除合同。
8、向网络内容提供商提供收取服务费的结算通知单。在向用户出具收费单据时,应就其中代理收费部分明确注明“代收费”字样。
9、为便于相关部门检查和用户咨询投诉,应要求网络内容提供商在其网站页面下方注明版权申明、ICP许可证号、客服电话和联系信箱。
10、网络服务提供商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关于网络内容提供商的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书面侵权通知书后,应立即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该侵权通知书转送网络内容提供商。侵权通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11、网络内容提供商在收到上述侵权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服务内容未侵权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在接到书面说明后,网络服务提供商将立即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该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书面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1)网络内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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