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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推理在法律争辩中的意义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属性以及主要方式或方法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和属性
我们要探讨法律推理的意义作用,还要解决它在实践中所存在
的问题,我们必须先了解法律推理是什么,那么法律推理的含义到
底是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学界的学者们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
(法律事实或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
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郝建设教授认为:“法律推理是根据已知的法律命题,运用逻辑
思维方法推论出新的判断。即把已知案件事实和相应的法律规定作
为前提,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作出判决或裁决。”
孙文凯认为:“法律推理是指职业法律家以及普通公民运用一个
或几个已知判断得出另一个未知判断的,有目的的,创造性的思维
过程。”
相比一下,前两者更注重强调它的司法活动的性质,而后者更
注重法律推理的普遍性。但上述概念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认
为法律推理都是根据已知的来推出未知的,不管是根据法律命题,
还是根据已知判断,不管主体是职业法律家,还是普通公民。
(二)法律推理的方式方法分类
关于法律推理的方法或方式 ,按照目前学界的通说 ,可以分为
两大类:一是形式推理;一是实质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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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式推理 ,又称分析推理 ,是指形式逻辑推理运用于司法过
程中的推理。它包括演绎推、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1 )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特殊)的推理 ,其特
点在于从已知的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导出结论。一般地说 ,演绎推理
的方法适合成文法国家适用法律的要求。因此 ,演绎法律推理是我
国法官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所运用的主要推理形式。演绎法律推
理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构成 ,其中大前提就是有可以适用的法
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小前提是经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判决或裁定
的结果。它的形式如下:
L ———法律规定
F ———确认案件事实
J ———裁决(定性)判处结论
2 )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这种推理方法
主要运用于判例法国家的司法活动。在判例法制度下 ,法官处理案
件时没有现成的、可适用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 ,这就需要官从先
前的若干判例中总结、概括出可适用的规则和原则 ,即所谓的“法
官造法”。法官首先将面前的案件与过去类似的案件相比较 ,然后从
若干个先前的判例中总结、概括出法律原则或规则 ,再将这些原则
或规则适用于面前的案件 ,进而作出判决的结论。
3)类比推理。类比推理属于另一种思维形式 ,其特点在于它是
一种从个别到个别 ,或者说从特殊到特殊的认识方法。这种推理的
程序是:首先将相类比的两个或两类事物进行比较 ,找出二者在某
些方面的相同或相似的属性 ,然后根据已知的某个或某类事物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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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个属性 ,推出另一个或另一事物也可能存在这种属性。类比
推理在法学上也被称之为类推理适用或比照适用,是指在法律没有
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这种推
理的前提是:该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 ,但该法律条文赖以存
在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却可以包含某一行为或事件。
2、实质推理 ,又称辩证推理,它是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即有一
定推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它是根据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规范
的价值理由而进行的推理。这种推理与形式推理的主要区别在于 ,
一是形式推理有明显的逻辑结构 ,如三段论 ,而辩证推理则没有;
一是形式推理 ,特别是演绎法律推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即大前
提,而辩证推理则没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难以选择可以适用的法律
规则; 或者适用的法律规定的结果导致法律不公正。总之 ,从一定
意义上说 ,法官使用实质推理是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缺少法
律推理的大前提的情况下“被迫”运用的推理方法。
一般来说,法官在如下一些场合使用实质推理:第一、案件所
涉及的问题法律上没有规定 ,法官没有可直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条
款 ,也就是常说的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第二、案件所涉及的
问题,法律上虽然有规定 ,但它的规定是原则性的、模糊的 ,以至可
以根据同一规定提出两种或多种相对的处理理由 ,需要法官从中加
以判断。第三、案件所涉问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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