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研究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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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研究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研究
根据财税[XX]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该原则确立了合伙企业在税收上的管道地位。“税收管道”在不同的投资架构下,对不同的合伙人的税务处理和税税收负担差生什么样的影响响,需要根据投资架构的类类型做深入的研究。
有限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一般由普通合伙人(GP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基基金管理者,负责基金的投投资决策,并承担无限责任任,同时承诺按基金募集总总额的1%﹣5%进行出资资跟投。为了规避无限责任任,基金管理者需要先出资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人。有限合伙人,按照约定定的认缴额度出资,并以出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的投资决策及日常管理。
PE投资实践,基金金委托单独的管理公司管理理除投资决策以外的其他日日常事务,管理公司不向基基金出资,二者之间是业务务委托关系。本文主要研究究普通合伙人与管理公司合合二为一情况下,按照投资资者、投资主体(GP和LLP共同组成有限合伙型基基金)、被投资主体的不同同性质,有限合伙投资的基基本架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种,见表1有限合伙投资基基本分型表。
PE基基金)和被投资主体的境内内外税收属性,以及投资领领域内资产配置的可能操作作模式,做进一部分的分型型研究。第Ⅰ、Ⅱ、Ⅲ、ⅣⅣ类型详细分型,见表2~~表5。
在ⅠⅠ型投资架构下,终极投资资者既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人,也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人——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资者。境内合伙企业取得收收入或损失,主要是被投资资主体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权益性投资收益、转让被投投资主体股份所得以及清算算所得。在所得税法的处理理上,转让被投资主体股份份所得和清算所得一般按照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境内合伙企业作为税收管管道,将所取得收益或损失失,先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和财税[2000]91号号文的规定,计算确定合伙伙企业层面的应纳税所得额额;然后再按照合伙协议的的分配比例分配至普通合伙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分类所得税制,境内自然人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生产、经营所得”按3%——35%计税,“利息、股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让所得”按20%计税,税税负差异显著。对有限合伙伙人从合伙企业分派的收益益,究竟适用哪个应税项目目,是否与合伙企业层面取取得收益时的税收性质保持持一致,目前国税函[20001]84号只明确了合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独作为投资者个人所得,按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人所得税。其他所得的税务务
(二)普通合伙人取得得所得的税务问题 普通合合伙人,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公司,其取得主要收益有::管理费收入、业绩分成、、跟投投资收益,以及从合合伙企业层面分得的所得额额。
1)管理费收入。。普通合伙人一般按照基金金募集金额1%—2%的,,向有限合伙人收取资金管管理费。普通合伙人取得的的管理费收入,按照我国的的税制规定,应按照“服务务业”适用5%税率计缴营营业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后,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2)业绩分成收入或退还。。在投资实践中,为了有效效激励普通合伙人,有限合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约定,,当项目投资回报超过目标标优先回报率后,普通合伙伙人可以获得部分业绩分成成(如若基金的年收益率超超过%,则普通合伙人可以以获得全部投资收益的200 %)。业绩分成收入如如何定性,目前税收法规没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确认为为“劳务报酬所得”,需要要按照5%的税率计缴营业业税,并计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作为“投资收益”,,则不用缴纳营业税,在所所得税的处理上由于合伙企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法》,普通合伙人能否享受受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股息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免
(3)跟跟投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人跟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集整理投,直接投资于目标标项目企业,如果该企业为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企业,能否结合国税函[22001]84号和《企业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的规定,从合伙企业按照投投资比例分派的股息、红利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以作为为免税收入,取决于于各地对普通合伙人能否适适用国税函[2001]884号的理解。 我国部分分地区认为国税函[20001]84号是针对个人所所得税的规范,普通合伙人人作为法人不属于该文件的的规范对象,而且《企业所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合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因此对于合伙基金从被[20011]84号的“分流原则””,将其从合伙基金根据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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