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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软法之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与软法之治学术研讨会的延伸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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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软法之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与软法之治”学术研讨会的延伸思考① 韩春晖 陈吉利 [摘 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呼唤软法之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党的领导 和宪法统率之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逐渐形成一种硬法与软法功能互补、刚柔 相济、软硬兼治的混合法治模式。 [关键词] 治理现代化;软法之治;柔性治理;混合法治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步入快车道。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和“加快 “全面”、“加快”、“中国特色”、“治理”、“法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一个“全”字, 治体系”等关键词,共同刻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 一个“快”字体现了我们党厉行法治、依法治国的 义法治体系的实践面向。这种鲜明的实践导向意 使命、决心和勇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 味着 , 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始终以中国的问题为出 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发原点,以中国的经验和理论为主要依凭,以实现中 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 国的根本利益为最终标准。而且,这种强烈的实践品 特色”、“治理”、“现代化”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奠定 行还意味着,中国法治建设是一个具开放视野和创新 了基本愿景。该愿景为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品格的过程,它构成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 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遵循我国法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呼唤软法之治 治的发展规律,将其高度浓缩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 通常而言,“软法”是指无法律效力或不能运 [作者简介] 韩春晖,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陈吉利,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博士研究生。 ①2014年11月29日至30日,中国行为法学会行政执法行为研究会、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北京大学软法研究 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和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在北京共同举办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与软法之 治”研讨会暨中国行为法学会行政执法行为研究会年会。 50 2015 2 ・ 法治政府 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 得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执行受阻 ;再比如严格依循法 “软法”一词源自西方,但中国软法实践不仅早已有 律的模式,还可能出现手段置换目的的执法结局。 之且形式丰富。以前,我们往往囿于硬法传统,视 而且,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有一些领域和 此类的实践为非法治,甚至当做反法治。党十八大 环节,例如像社团自治、社区自治等这些被认为是 以来提出的一系列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概念、新观念, 社会自治的领域,以及一些微观的程序环节,由于 为我国的软法和软法之治正名立位。 硬法受到宪法和上位法律的限制,国家强制力的介 首先,治理现代化与软法之治在很多方面同质 入会受到阻却。这些领域和环节,同样影响民众权 同构,公共治理主要是软法治理。在公共治理的语 益。为防止出现“法治真空”,运用软法进行柔性干预, 境之下,实现治理目标的手段不再仅是命令和控制 不仅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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