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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清洁发展机制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影响
随着科学家们对温室效应的发现以及世界气候恶化的提出,联合国国家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picc)的影响和国际社会的积极态度,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通过了联合国总部。由于《公约》只是一个概括的纲领性文件,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公约》缔约方于1997年在日本京都达成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是一个具体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实施计划,它具体地规定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它根据《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率先为缔约方(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也就是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08年-2012年)期间,上述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水平上平均减少5.2%。《京都议定书》的一个伟大创举是引入了三个灵活机制来促进减排目标实现,把属于公共物体的环境问题用市场手段加以解决。无论是国际排放贸易(IET)、联合履行(JI)还是清洁发展机制(CDM),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境外减排”,而非在本国实施减排行动,其核心都是把二氧化碳(及其它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或减排量进行量化,容许进行市场买卖和交易,引导企业获得最廉价的减排成本。其中联合履行和排放贸易不涉及发展中国家,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则是《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惟一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实施的机制。中国在《京都议定书》中属于发展中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与中国的利益关系紧密。
1 绿色发展机制
1.1 项目级合作与减排能力
清洁发展机制的理论基础来源于“可交易的排放许可”(Tradable Pollution Permits,TPPs)的思想。主要内容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既符合可持续发展政策要求,又产生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投资,由此换取投资项目所产生的部分或全部减排额度,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这个额度被定义为“经核实的减排额度”(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
CDM一个“双赢”的机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通过项目级合作,可以获得有利于本国可持续发展的先进技术及急需的资金,给发展中国家进行可持续发展和环保平衡之间带来的外资获取机会和技术引进机会,为实行公约的目标做出贡献,;另一方面,发达国家通过项目级合作,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实现减排义务的经济成本,实现在《京都议定书》提出的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为其现有的超额温室气体获得排放权。
发达国家要实现其在《京都议定书》规定下的减排指标,就需对其能源结构进行调整,对高耗能产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或通过大面积的植树造林活动来实现,但这些措施均需要高昂的成本,甚至付出牺牲GDP为代价。据悉,在日本境内减少1吨二氧化碳的边际成本为234美元,美国为153美元,欧洲国家为198美元。如果日本要实现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6%温室气体的目标,其将损失GDP发展量的0.25%。而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进行CDM项目合作,减排的边际成本可降到20美元/吨二氧化碳。
1.2 温室气体减排
CDM项目开发有着较为复杂的规则。首先《京都议定书》规定CDM项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每一个相关缔约方必须是自愿参与项目;项目必须产生实际的、可测量的和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应;项目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必须是没有该项目活动时不会发生的(即所谓的“额外性”。而且项目减排的对象只能是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二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六种温室气体。
在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后,项目经东道国政府审批后,再由《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大会授权的“第三方”审核后推荐给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注册;最后,由该独立“第三方”对项目产生的CERs进行核实并做出证明后,提交CDM执行理事会签发和登记,作为减排实施的证明,出资方取得“减排量”。
1.3 碳市场—碳交易市场与CDM
CDM项目在实施后,投资方(发达国家有减排任务的公司)在通常情况下会获得多于其减排任务的CERs,此外《京都议定书》允许发展中国家实施单边的CDM项目(不需要发达国家参与),多余的CERs即可放到碳市场去交易。
《京都议定书》实施后,催生了温室气体“减排量”全球交易,逐渐形成了一个以减排废气为商品的特殊金融市场——碳交易市场。该市场以二氧化碳等废气为纽带,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流动的资金规模每年达上百亿美元。据了解,到现在全球碳交易市场年均交易额已达300亿美元。碳交易可以分成两大类:其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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