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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366热点问题及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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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 季度 12366 热点问题及答案 一季度热点问题及答案 一、问:货物销售后,由于种种原因,购买方没有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目 前已经超过了认证期限,请问如果发生退货,是否可以将该发票退回销售方开具增值税红 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 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 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如果购买方所购货物属于 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必须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超过期限 没有认证的,所购货物发生退货时,税务机关无法受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 如果购买方所退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购 买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 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通知单》,销售方可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请问购买方是否可以要求 销售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能重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2006]156号)规定,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已经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 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 证;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尚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 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三、问: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 10万元,每月核定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为 50 份,如今发生了一笔 80 万元的销售业务,请问应当怎样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申请提高最高开票限额? 答:对于开票金额超过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销售业务,销售方可以开具多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当月领购的发票数量不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一般纳税 人申请临时超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对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月供应量给予临时调增。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因生产销售需要,在纳税年度中最大单笔销售额达到批准的 开票限额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临时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时应 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3、购销合同复印件其它能证明现使用发票限额不适用生产经营需要的证明; 1 四、问:企业从江干区搬迁到西湖区,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答:企业在杭州市主城区范围内迁移时,只要按照规定办理以下相关涉税事务的,不需要 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也不需要注销企业的金税卡。即:企业迁出前必须 完成迁移当月的征期抄报税工作,然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申 请,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迁出企业已完成迁移当月的征期抄报税工作,经审核同意 后填写《税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联系单》一式两份,一份由迁出地主管机关留存,一 份交由迁出企业送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问: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么缴纳增值税,开什么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 第28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2]29号)的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如果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并且售 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否则,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 1、属于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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