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不予批准原因分析.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保健食品不予批准原因分析
保健食品不予批准原因分析
一、申报资料有关内容不一致,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等申报资料中的原料名称不一致
配方中原料为绞股蓝,无苦丁茶,而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是绞股蓝鲜叶,并加入苦丁茶,配方与生产工艺中原料不一致
配方中原料为花粉,配方依据中为松花粉,企业标准中花粉质量标准注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的规定,药典中收载品种为松花粉,而花粉的质量检测报告中为玉米花粉
补充材料与原申报资料如原料、主要工艺等内容不一致
首次申报时工艺中无制粒工序,而补充资料中增加制粒工序
干法制粒、湿法制粒;直接粉碎、经过提取
水提、有机溶剂提取(不同的溶剂)
按配方量及生产工艺,不能生产出配方量所标明的产品
配方量不符
工艺简图与工艺说明不一致
申报资料与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的相关内容不一致
功能学和毒理学试验报告中注明每日推荐量为750mg,而其余申报资料中样品规格为700mg/片,按1片/日计算,每日推荐量应为700mg,前后不一致,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有时会调检验原始记录核查
提供的工艺无法生产出产品
原料提取工艺。如95%原花青素、大于40%大豆异黄酮
二、检测结果与配方不符,配方、生产工艺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功效成分等检测值与按配方量、生产工艺的核算值不符,又不能合理解释原因
灰分等相关指标的检测值与按配方原料、生产工艺的核算值不符,又不能合理解释原因
如:珍珠含钙29%,并有一定的灰分
配方中珍珠占20%,但卫生学和稳定性试验报告表明灰分检测值仅为6%,
检测出配方中未加入的成分
如:防腐剂
三、送审样品与申报资料不符,样品的真实性难以保证或样品质量不合格
送审样品的感官性状与企业标准描述不符,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样品真实性难以保证
主要为颜色、性状
送审样品为黄色,企业标准中感观指标为淡棕色,样品颜色与企业标准不一致
送审样品与配方不符
配方与工艺中均无口香糖必备的胶体成分,与其剂型要求不一致
一些原料有特殊的颜色、气味等包衣、色素
送审样品与生产工艺不符
经水提的产品,样品不溶于水
制粒过小目筛的产品,样品为粉末
送审样品的剂型与申报资料不符,样品真实性难以保证
样品为喷雾剂
送审样品与检验用样品不符
检验申请表、检验报告中有关样品性状的描述与送审样品核对;
有时核检验机构存样
送审样品的质量不符合保健食品相关标准
样品已变质、有杂质等
口服液大量沉淀
检测样品配方与申报配方不符
从检验报告或检验原始记录中核查
四、配方不合理或缺乏科学依据
配方原料配伍不合理
该产品配方以何首乌提取物、枸杞子提取物、银杏叶提取物、大豆低聚肽及维生素等,与核苷酸配伍,缺乏合理性和科学依据,配方不合理
人参与EDTA-铁钠配伍,缺少科学依据
化合物加中药?
配方原料与申报功能不符或与确定的适宜人群不符
蝙蝠蛾被毛孢菌丝体具有改善睡眠功能的科学依据不足,配方不合理
人参(西洋参)、蜂王浆等以少年儿童作为适宜人群(用少年儿童为试食对象)
配方为传统中药经典方或受保护的中药处方
配方原料个数不符合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营养素补充剂中含具有功效作用的原料
珍珠、乳钙、氨基酸等
营养素补充剂无相应的适宜人群
使用褪黑素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含有其它功效作用的原料,不符合有关规定
配方食用量过低,该推荐食用量下具有申报功能的依据不足
产品配方由单一大枣组成,食用50g/日,具有增强免疫力和改善睡眠功能的依据不足
产品以鱼蛋白粉、葡萄糖酸锌为原料,每日服用2克(其中鱼蛋白粉为0.5g),该食用量下具有增强免疫力功能的依据不足
配方缺乏科学依据,具有申报功能的依据不足
五、配方原料可能存在安全性问题
配方含有不是“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的原料,且未进行新资源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蜂胎、蚕丝蛋白、金盏菊、珍珠草
未列入添加剂名单原(辅)料。如磷酸铁、氧化铜
纳米原料(纳米珍珠粉)
配方含有保健食品禁用的原料及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原料
配方原料质量不符合有关要求
RNA、DNA、褪黑素、大豆磷脂等
防腐剂、色素等有限量规定的原料其用量超过相应的标准
加入了防腐剂苯甲酸钠,用量为4‰,超过饮料中最大使用量的3倍,食用安全性难以保证。
产品乙酰磺胺酸钾的加入量为7.5g/kg,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中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最高限量
产品包衣所用的柠檬黄、二氧化钛、可可壳色素加入量分别为0.16g/kg、4.4g/kg、8g/kg,均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的有关规定
每日食用量过大,不符合营养素补充剂的有关规定或长期食用安全性难以保证
营养素推荐超过最大量
铬250ug/日、硒120ug/日
中药原料药典规定的治疗量
六、生产工艺不合理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