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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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篇一:
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范预案 榆林市中医医院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范和应对预案 各分院、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依据国家卫计委、省卫计委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范和应对工作的领导,有效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强化对疫情防控和病例救治工作的技术指导,提高科学防治水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积极预防、有效控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范和应对预案:
一、组织机构
(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依据国家卫计委、省卫计委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范和应对工作的领导,有效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强化对疫情防控和病例救治工作的技术指导,提高科学防治水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积极预防、有效控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范和应对预案:
一、组织机构
(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国卫发明电〔2017〕44号)。留观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应当在2小时之内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疾病名称选择“其他传染病”中的“埃博拉出血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的留观病例,由转运接收的医疗机构进行网络直报。各级疾控机构应当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审核。对报告的留观病例、疑似病例在作出进一步诊断后,应当及时进行订正。对确诊病例还应当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进行报告。相关信息报告要求和方式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
三、实验室检测 对留观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血液等相关标本进行实验室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具体检测方案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
实验室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相关活动严格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要求,在相应的生物安全级别实验室开展。病毒培养在BSL-4实验室、动物感染实验在ABSL-4实验室、未经培养的感染材料的操作在BSL-3实验室、灭活材料的操作在BSL-2实验室、无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在BSL-1实验室中进行。四、预防控制措施 目前尚无预防埃博拉出血热的疫苗,严格隔离控制传染源、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和加强个人防护是防控埃博拉出血热的关键措施。
(一)来自疫区人员的追踪管理。各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监测,做好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来自疫区或21天内有疫区旅行史的人员信息,参照《埃博拉出血热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健康监测和管理方案》(附件1)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追踪、随访,随访截止时间为离开疫区满21天。相关信息报告要求和方式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
(二)密切接触者管理。密切接触者是指直接接触埃博拉出血热病例或者疑似病例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的人员,如共同居住、陪护、诊治、转运患者及处理尸体的人员。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或污染物品等接触之日起至第21天结束。医学观察期间一旦出现发热等症状时,要立即进行隔离,并采集标本进行检测。具体参见《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附件2)。
(三)病例的诊断、转运和隔离治疗。医疗机构一旦发现留观或疑似病例后,应当将病例转运至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隔离治疗,转运工作参照《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病例转运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7〕43号)要求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留观病例后,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病例转运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定点医院和疾控机构开展留观和疑似病例的诊断、治疗和标本检测工作,定点医院负责病例的隔离治疗管理和标本采集工作。采集标本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标本应当置于符合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A类包装运输材料之中,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要求运输至具有从事埃博拉病毒相关实验活动资质的实验室。
各地要成立由临床、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负责病例的判定工作。根据病例的病程变化、实验室检测结果,依据《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诊断和处置路径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7〕44号)及时作出诊断或排除。
对于留观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均要采取严格的消毒隔离管理措施,做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埃博拉出血热诊疗方案》的要求,加强个人防护,严格对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的医疗器械等物品和环境进行消毒,并按照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暂时贮存,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病人死亡后,应当尽量减少尸体的搬运和转运。尸体应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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