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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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环境法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环境管理的法律保障,研究掌握当代中国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实现环境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中国现代环境法的发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环境法即中国现代环境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建国初期的环境法”;二是“创业时期”的环境法;三是改革开放或“经济转型时期的环境法”。其中第一和第二阶段是中国现代环境法缓慢发展和逐步兴起的时期,第三阶段是中国现代环境法蓬勃发展的时期。因此,真正现代意义的中国环境法是第三阶段的环境法。
(一)建国初期的环境法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本世纪60年代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初期。这是一个“万事开头难”的新生时期,许多法律都不成熟,环境法也不例外。因此,可以将这个阶段的环境法简称为“建国初期的环境法”,这个时期是中国环境法缓慢发展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开发资源、保护环境、建设城乡、整治山河等活动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1951年4月,在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中略去“中华人民共和国”7个字)、《政务院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的指示》(1953年7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3年12月)、《国务院关于新工业区和新工业城市建设工作几项问题的决定》(1956年5月)、《狩猎管理办法(草案)》(1956年10)、《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案)》(1957年4月)、《关于注意处理工矿企业排出有毒废水、废气问题的通知》(195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1957年7月)、《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1960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关于工业废水危害情况和加强处理利用的报告》(1960年3月)、《国务院关于积极保护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1962年9月)、《森林保护条例》(1963年5月)、《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1965年12月)等。从总体上看,这个阶段环境法的特点如下:第一,在这个阶段,我国刚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转变为独立自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活动的重点放在土地改革、国民经济恢复、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改造、农业合作化和镇压被推翻阶级的阶级斗争等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革命方面,整个经济、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领域的法制建设相当落后。与这种过渡时期相适应,这个阶段的环境法发展较慢,在环境立法形式和内容等方面类似于前苏联的环境法。
第二,环境法以自然资源法或自然保护立法为主,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法律较少。
第三,环境法规的效力等级或立法级别较低,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第四,环境资源法规比较零星分散,内容比较原则、粗糙,法规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较差,很少正规化、程序化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环境立法和执法还没有以现代环境科学理论和环境保护思想作指导。
(二)“创业时期”的环境法本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是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运动迅速发展的时代,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在这个时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这个时期,以防治环境污染为标志的、与世界环境保护运动相联系的现代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开始在中国兴起,中国环境法开始进入艰难的创业时期,因此称为“创业时期”或“起步时期”的环境法。但是,恰恰在这个时期,即从1966年至1977年,中国正处于“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时期”。这虽然是中国现代环境法逐步兴起的阶段,但这个阶段的环境法大都带有动乱时期的特征和“左”倾思想的烙印。在六、七十年代世界性的环境保护潮流推动下,随着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后国际环境保护运动的不断发展和“十年动乱时期”环境问题的日益尖锐,现代意义的中国环境法从70年代逐步兴起。在70年代初,我国已针对某些局部地区的环境问题,制定了一些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1972年,中国派出政府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受该次会议的影响,中国在1973年8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这次会议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会后由国务院予以批发(11月)。这一文件,实际上是中国第一个综合性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该文件不仅规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三十二字”环境保护方针为,还规定了发展生产和环境保护“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三同时”制度和奖励综合利用的政策。这些内容,对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974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中国第一个防治环境污染的正式的行政法规。1977年4月,当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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