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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 基本制度.ppt

发布:2016-10-29约2.71千字共2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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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一、概述 审判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不同于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而基本制度却是一套系统的规范体系,有具体的内容和要求。 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相似之处在于对民事诉讼都有指导作用,都集中反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差别在于基本原则比基本制度更加抽象。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二、合议制度 (一)概念 由三人以上奇数的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形式。 合议制与独任制相对。独任制不是基本审判组织形式。 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独任制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中由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二)合议庭的构成 因审理程序不同而不同。 1.第一审合议庭 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第二审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审判员,陪审员不能作为合议庭的成员。 合议庭 第一审 民事案件 第二审 民事案件 发回重审 案件 再审案件 审判员+ 陪审员 审判员 审判员 按一审程序 另行组成 合议庭 原来是一审 按一审程序 另行组成 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 或上级法院 提审 按二审程序 另行组成 合议庭 (三)合议庭的内部关系 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负责合议庭的组织工作和对外代表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在评议和议决时,具有同等权利。意见不一时,少数服从多数。 三、回避制度 指审判人员和其它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而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一)回避的方式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二)回避的原因 1、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如师生、同学、同事、朋友、邻居、上下级关系、双方曾发生过纠纷、相处不睦等。 4、见课本新修改内容 (三)回避适用对象 首先适用于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员。 其次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四)回避的程序 申请回避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 关于申请回避的时间,一般要求在案件开庭审理时提出,但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四、公开审判制度 (一)概念和功能 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将其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 内容:1、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2、在开庭审理期间,除了法律有规定的以外,公民可以旁听案件审理;3、允许新闻记者对案件进行采访报道;4、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应当公开宣告。 意义: 1、将案件的审判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下,有利于增强法官的依法办案; 2、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3、有利于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争议双方把话说在明处,将证据摆在对方的面前,无所偏私的裁判者根据这些双方亲眼目睹、亲耳聆听的证据对于案件作出判决,这种完全公开的程序总是有助于获得一个双方更容易接受的结局。说到底,公开性无非是要创造一种客观性的氛围。要获得令当事者心悦诚服的效果,司法者就不应通过黑箱作业来确定司法结果。 (二)公开审判的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4、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此类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五、两审终审制度 (一)概念功能 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功能:1、给审判者设立审判者。 2、保证审判者认识的往复性。 3、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二)主要内容: 1.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可以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 2.第二审所作的裁判是终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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