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1991(对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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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马德里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年月日订于马德里年月日中国签署序言 本南极条约议定书各缔约国,以下简称各缔约国,深信有必要加强对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保护;确信有必要加强南极条约体系以确保南极应继续并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或对象;牢记南极特殊的法律地位与政治地位以及各南极条约协商国保证使在南极的一切活动符合南极条约的宗旨与原则的特殊责任;忆及为了保护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将南极确定为特别保护区以及根据南极条约体系所采取的其他措施;进一步确认南极给科学监测与研究具有全球重要性与区域重要性的演变进程所提供的独特机会;重申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的保护原则;深信制订一个保护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综合制度是符合全人类利益的;希望为此目的补充南极条约;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南极条约”系指年月日订于华盛顿的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地区”系指根据南极条约第六条南极条约各项规定所适用的地区; ()“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系指南极条约第九条所指的会议; ()“南极条约协商国”系指有权委派代表参加南极条约第九条所指的会议的缔约国; ()“南极条约体系”系指南极条约、根据南极条约实施的措施和与条约相关的单独有效的国际文书和根据此类文书实施的措施; ()“仲裁法庭”系指根据作为本议定书组成部分的议定书附件而设立的仲裁法庭; ()“委员会”系指根据第十一条设立的环境保护委员会 第二条 目标与指定各缔约国承诺全面保护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特兹将南极指定为自然保护区,仅用于和平与科学。 第三条 环境原则 .对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保护以及南极的内在价值,包括其荒野形态的价值、美学价值和南极作为从事科学研究,特别是从事认识全球环境所必需的研究的一个地区的价值应成为规划和从事南极条约区一切活动时基本的考虑因素。 .为此目的: ()规划和从事在南极条约地区的活动应旨在限制对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 ()规划和从事在南极条约地区的活动应避免: ()对气候或天气类型的不利影响; ()对空气质地或水质的重大不良影响; ()对大气环境、陆地环境(包括水中环境)、冰环境或海洋环境的重大改变; ()对动植物物种或种群的分布、丰度或繁殖的有害改变; ()对濒危或受到威胁的动植物种或其种群的进一步危害;或 ()使具有生物、科学、历史、美学或荒野意义的区域减损价值或面临重大的危险; ()在南极条约地区的活动应根据充分信息来规划和进行,其充分程度应足以就该活动对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以及对南极用来从事科学研究的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预先评价和有根据的判定。此种判定应充分考虑: ()该活动的范围,包括活动的地区、期限和强度; ()该活动本身的累积影响和与在南极条约地区的其他活动一起产生的累积影响; ()该活动是否会对在南极条约地区的其他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是否具备在环境方面安全作业的技术和程序; ()是否具备监测关键环境参数和生态系统各组成部分的能力,以确定该话动的任何不良影响并就此提出早期预报,并且根据监测结果或对南极环境或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进一步了解对作业程序进行必要的改进;并 ()是否具备对事故特别是对具有潜在环境影响的事故作出迅速有效反应的能力; ()应进行定期有效的监测,以便对正在从事的活动的影响,包括对预计产生的影响进行的核查作出评价; ()应进行定期有效的监测,以便有利于早期检测出在南极条约地区内外从事的活动对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所可能产生的无法预见的影响。 .在南极条约地区规划和从事活动时,应优先考虑科学研究并且维护南极作为从事此类研究包括认识全球环境所必需的研究的一个地区的价值。 .根据科学研究计划在南极条约地区从事的活动、在南极条约地区的旅游及一切其他政府性和非政府性活动,根据南极条约第七条第5款均须事先通知;上述一切活动包括相关的后勤支援: ()均应遵守本条的各项原则;并且 ()如果违背上述各项原则,对南极环境或依附于它或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影响,均应予以修改、中止或取消。 第四条 与南极条约体系其他组成部分的关系 .本议定书是对南极条约的补充,既不是对南极条约的修改也不是对该条约的修正。 .本议定书任何条款都不应损害本议定书各缔约国根据南极条约体系内其他有效的国际文书所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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