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合同(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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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委托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人事服务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 义
人事委托服务: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成立并依法注册的法人,将所雇佣员工的有关人事管理及各项保险等事宜,委托给依法被授权提供相关人事服务的法人办理,同时委托方向受委托方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条 目 的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每月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服务费及各项保险等费用,委托乙方办理其员工的人事手续并提供人事管理及各项保险等福利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行使人事聘用、人事管理及终止聘用等权利。
2.甲方以每位员工每月按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拾元整)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其他各项保险等费用另外支付,同时享受乙方提供的相应服务。
3.有权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履行义务,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乙方应于收到此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当情况变更需搬迁办公地点或更改营业执照时,应在搬迁新址前十五日或新营业执照颁发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2.员工入职时,甲方应在当月十五号之前发入职委托书通知乙方,以便办理各项保险的参保手续。
3.员工向甲方提出辞职后或被解聘后,甲方应尽快并在接到辞职信或发出解聘信之日起不晚于当月十五号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对中国员工人数和所办福利做相应调整。否则,乙方将按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计算收费截止日期并追索相应的费用。
4.在非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与员工的聘用关系时,应当提前1个月 书面通知乙方,以便办理各项保险的停保手续。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规定,受甲方委托,提供法律允许的人事聘用、解聘、福利及管理等服务,在提供该服务时,有权制定有关服务的程序(不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要求甲方及员工执行。
2.有权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履行义务,对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甲方应于收到此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务费及各项保险等费用后,提供相应的各项服务。
2.根据甲方要求, 可为甲方提供人才推荐、配合面试和劳动法规咨询方面的服务;
3.协助员工办理出境手续和边防证手续,并代办员工出国护照(但须员工本人亲自到场);
4.根据甲方要求,协助甲方进行人事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听取甲方的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七条 费用及计算
1.合同约定的服务费及各项保险等费用总额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后其数额即固定下来,除非:
a.甲方根据本合同增加新员工;
b.员工被解聘、辞职或由于其他原因离开甲方;
c.中国政府颁布新的有关法律及法规。
2.甲方应付乙方的服务费及各项保险等费用按月支付,须于每月二十五号前向乙方支付。对于迟延付款又无另一方认可的正当理由的,迟延付款一方应按每日2‰向乙方缴纳滞纳金。
3.服务费及各项保险等费用用人民币支付。
4.员工的社会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进行调整(郑州市社会统筹保险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2月上报,7月调整。),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由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 其 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用合同附件另行约定。
2.本合同在履行中,如中国政府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合同条款发生矛盾,应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3.本合同所涉及的受聘员工、服务费、聘用时间及社保服务项目等均在甲方向乙方出具的委托书中体现。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乙双方发生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同具法律效力,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之内,如甲乙双方均未书面提出解除合同,本合同有效期自行延长壹年,并依此类推。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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