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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在全县煤炭工作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煤炭工作和面上的安全等各项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惨痛的教训要引起深刻的反思,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
4月24日,温水镇和佳堰煤矿发生瓦斯突出,致使5人窒息死亡的重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给刚有点好转的安全生产势头以沉重的打击,也给经济社会发展增加了不稳定因素。通过事故的调查,教训是深刻的惨痛的,暴露出了我们对煤矿安全管理还不到位,安全生产检查力度不够,措施不得力,隐患整改不彻底的问题。
教训一:煤矿置安全于不顾,拿矿工生命冒险,擅自改变后退式为前进式采煤。
教训二:4月12日验收合格后,煤管局和温水镇相关包保人员下井检查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隐患。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温水镇之前对采空区进行密闭,留足保安煤柱的处理是十分正确的,效果明显,控制了相当一段时间的瓦斯,但由于疏于检查,最终未能从根本上消除隐患。
教训三:自救器配备使用不到位。设备的配置,切忌不能当成摆设应付检查,以致痛失挽救生命最后机会,酿成大错。
这些教训充分暴露出了“一通三防”工作和“四位一体”瓦斯灾害治理措施不力;煤矿业主的侥幸心理还没有彻底打消,麻痹大意、习以为常的思想和不负责任的管理还广泛存在;矿工素质低下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还十分薄弱;矿井和班组的安全管理,特别是现场管理还没有彻底扭转;监督检查、巡查复查的力度还不够。
二、制定更加严格的措施,出台更加严厉的监督检查制度,落实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煤矿安全生产
政府已研究决定各乡镇和煤矿监督管理部门五·一不能放假,要提高思想认识,坚决克服厌战心理和畏难情绪,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司其职,严防死守,避免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尽快扭转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
(一)认真开展瓦斯集中整治,坚决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会后要立即组织由煤管局、安监局、监察局以及各产煤乡镇组成的瓦斯治理督导组,进驻煤矿、开展对煤矿安全特别是瓦斯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研究和落实瓦斯专项整治的各项政策措施。
煤矿企业要全面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坚决杜绝超通风能力生产的行为。凡没有按规定进行抽放的矿井,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确定的瓦斯抽放系统没有按规定时间安装完毕的,超通风能力生产或通风系统不完善,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存在串联通风、风流短路等问题的矿井,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限期按标准整改到位。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整改到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和在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擅自生产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要坚决责令其停产整顿,要加大巡查复查力度,确保整改取得实效。对停后不整、继续生产的,要加重处罚,直到关闭取缔。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要严格按照黔府办发〔XX〕25号文件,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是安全生产人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总经理(矿长)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工作,对安全管理的全过程负责,必须按规定提取用好安全费用,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必须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XX年版)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求,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十五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现场抓安全,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要严格对下井作业人员实行“三个不准入井”,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准入井,特殊工种没有上岗资格证不准入井,不佩戴自救器不准入井。
对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三)切实履行监管执法主体地位和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
要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乡镇要落实对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包保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煤管局要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培训、经常性的检查和行业管理,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总体水平的提高。县安监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XX〕79名文件明确的六大项主要职责逐一落实到位。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联络制度。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政府安全例会,积极关心支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开展,积极参与各项安全大检查,认真负责地为全县安全生产大局担负起责任。要加大对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力度,坚决杜绝事故原因调查不清,责任追究软弱无力现象,要严格停产整顿后煤矿的复产程序,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细节决定成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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