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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与处罚研究
上证联合研究计划课题报告
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与行政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 新疆证券有限公司(联合)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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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与处罚研究
课题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赵旭东
课题研究与协调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郭洪俊
课题研究员:张瑞彬 解志国 郭燕峰 李志国 逯庆杰
宋良刚
薄燕娜 司坡森 张春东 吴 卓 张 宇
二 ΟΟ 二 年 十 一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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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与处罚研究
内容提要
本课题报告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对上市公司董事处罚的历史与现状、上市
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与责任、董事行政处罚的责任要件及免责、
证券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董事的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的处
罚、董事行政处罚程序的完善及行政处罚的救济等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阐释和实
务上的分析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相应的立法建议。
首先,本报告对董事行政处罚一些重要问题提出了如下基本意见:
一、应准确界定上市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确定公司董事责任及其进行处罚
的核心在于准确界定董事的法律地位,而认识董事法律地位的关键是搞清董事与
公司的法律关系。本报告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既不是代理关系、信
托关系,也非委任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则被授与广泛的管理公司事务和财产的权力,董事对公司、
对股东都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这些义务的性质是法定的,非一般代理人的
义务或受托人的义务所能够包括的。
二、应体现董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法律的一般
原则,而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董事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其享有的权利不对称,在法
律规定上,董事的义务和责任比较明晰,而董事的权利则较为模糊,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通常只有对董事会整体职权的一般规定,而没有对董事个体权利的具体规
定。因此,公司法修订时,应增加关于董事权利的具体规定,其中包括董事的报
酬请求权等,将是非常必要的。
三、应注意董事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协调。董事所承担的义务
可分为公法义务和私法义务,行政责任追究的应是违反公法义务的行为,保护的
是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而不是董事所有的违法行为,对于纯属私法义务的违法
行为,如违反忠实义务和诚信义务的行为,应通过民事责任予以追究和救济,而
无需追究行政责任。
四、应合理界定证券监管机关的处罚权限。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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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处罚的行为应是证券法上的违法行为,而不应包括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证监
会只是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它不应以市场主体、而应以市场行为来确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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