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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分析-犯心理形成因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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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 陈堪文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的繁荣,社会系统和结构等越来越多元化 、复杂化,上层建筑无法适应经济基础时,容易造成许多犯罪现象。罪犯心理是罪犯在监禁环境中特有的心理状态,包括常态心理,犯罪心理和刑罚心理。了解罪犯心理形成因素分析其原因对于我们罪犯改造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罪犯改造分为行为改造和心理改造,其中罪犯心理改造是罪犯改造的主要工作。罪犯改造的实质是转变罪犯在遗传和环境影响中的不良行为和心理因素,促使其向积极的,健康的行为和心理发展,成为符合特定时代社会要求的合格公民。当前监狱服刑人员心理危机事故频发,轻则造成服刑人员心理适应不良,焦虑,抑郁,抗拒等心理和行为,重则造成服刑人员暴力,脱逃,自杀等危机事件,给监狱管理和安全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为此,我们应当从其心理根源抓起,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去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可以深刻了解罪犯心理的形成重要因素,为矫正罪犯心理,预防相关心理危机,为监狱工作创造良好的实效。 关键词:精神分析 罪犯心理 罪犯改造 心理危机 本我 人格理论 正文: 什么是罪犯心理?罪犯心理是指触犯刑法被判处刑罚执行的人员的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特征。罪犯心理是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产生心理状态,是在特定的监禁环境或者非监禁环境特有的心理,但这种心理又包括人类共性心理和犯罪时所具备的犯罪心理。罪犯心理是罪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这一反映包括罪犯对以前的生活环境的反映,实施犯罪活动过程的反映,对刑罚执行的反映,对监禁生活环境的反映等。 人的心理现象产生方式,心理现象的表现形式及其活动的基本规律都是相同的。从心理的内容来看,监狱服刑的罪犯与在押的犯罪人,未被抓捕的犯罪人以及守法公民之间存在着差异,所以心理构成也不同。在普通心理学中,通常把人的心理现象分成由动态的心理过程,相对稳定的心理状态和稳定的个性心理特征所构成;在临床心理学中,把人的心理活动分成由正常的心理和异常的心理所构成等。【1】为了便于理解罪犯心理构成,进一步分析各种主体心理差异,为了便于认识,理解和研究罪犯心理,把罪犯心理分成三个部分:一;罪犯作为一个社会人,虽然由于社会化的缺陷或不完全,而未能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但犯罪心理和行为,并不是其心理与行为的全部,而仅仅是其中一部分,罪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社会教化使其仍具有社会一般公民的正常心理。【2】所以存在与常人共同具备的常态心理;二,罪犯与在押的犯罪人、未被抓捕的犯罪人,都实施过犯罪行为,因而罪犯具有犯罪心理;三,罪犯是被人民法院审判为有罪被监狱收监的服刑人员,他们的一些政治权利被剥夺,人身自由被限制,接受监狱的管理、教育、矫治和改造, 因此,具有其他人没有的刑罚心理。 对罪犯心理形成因素分析有几种重要的理论方法,以弗洛伊德为代表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行为主义学派理论,认知主义学派理论,人本主义学派理论。在此,笔者运用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分析罪犯心理的形成因素,首先,是对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的理解。弗洛伊德认为人格结构由三个部分组成,既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本我代表不受控制的生物驱力,超我是社会良心之声,自我是调节本我和超我并与现实打交道的理性思维,这三个系统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本我:本我即原我,是指原始的自己,包含生存所需的基本欲望、冲动和生命力。是心理能量的基本源泉,是本能的中心所在,是一切心理能量之源,本我按快乐原则行事,本我的目标是求得个体的生存,它是无意识的,不被个体所觉察。它的能量处于动态,随时可能释放出来,或者从一个目标转移到另一个目标上。本我不因时间的推移而改变,也不因以往的经验而削弱;本我不受理智和逻辑的法则约束,也不具有任何价值、伦理和道德的因素,它只遵循“快乐原则”,它不理会社会道德、外在的行为规范,它唯一的要求是获得快乐、避免痛苦、满足本能的需要。本我是古老而又长存的,从种族遗传的角度看是如此,从个人的一生看也是如此。它是建立人格的基础,终生保持着幼儿期的特点,即不能容忍紧张状态,希望立即得到满足。新生儿的人格结构主要是本我。本我的目标乃是求得个体的舒适、生存及繁殖,它是无意识的,不被个体所觉察。出生时,婴儿全是本我,遗传和生理驱力如饥饿、渴和排泄,驱动着婴儿,没有意识知觉,只有无意识的行为。本我的运作方式是快乐原则,只有本我运作时,对于婴儿或成人,个体尽力寻求快乐,避开或减少痛苦。因此,处于饥饿中的婴儿,在快乐原则的操纵下,寻求母亲的乳头。新生儿投入所有的能量用以满足其需要(快乐原则)。那么婴儿被说成投注于(投入能量)能满足其需要的客体。把能量投入诸如毯子或乳头等客体--客体投注--是为了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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