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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5× 2) 二、名词解释(5× 2) 三、简答题(2× 5) 四、论述题(1× 30) 五、案例分析题(2× 20)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 保险关系(商业) 广义: 保险公法、保险私法 狭义:以民商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 即商业保险法。 二、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按实施形式: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 又称法定保险,是基于国家颁布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参加的保险。 自愿保险 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由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实现的保险。它是一种比较普遍的保险实施形式。 三、 保险与相关概念 保险与赌博 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捐赠 保险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以国家或者国家授权机构作为社会保险人,依法向公民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或失业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四、近因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法》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 1.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利益。 2.防止保险欺诈。 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 (三)诚实告知(如实告知) 1.告知的含义 2.告知的意义 3.告知的内容 4.告知的形式 5.告知的违反 保险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四)信守保证(履行保证) 1.保证的含义 2.保证的意义 3.保证的内容 4.保证的形式 5.保证的违反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五)弃权 * 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1.弃权的含义 --- 权利放弃不可再主张 2.弃权的要件 ①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可明示亦可默示) ②须知道有权利存在 3.弃权的限制 --- 如对保险利益的要求不可放弃 (六)禁止反言(禁止抗辩) 是指保险人对某种事实向投保人作了错误的说明,投保人基于合理信赖该错误的说明从而为或不为某行为,则保险人须受其说明的约束,而失去以此向对方主张抗辩的权利。 构成要件 (1)保险人一方对于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做了虚假陈述 。 (2)从保险人一方来讲,其能预见得到,在其做出这种陈述时,会对相对人的行为有所影响。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一方的虚假陈述予以合理信赖。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合理信赖而受有损害。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是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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