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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职工食堂管理办法..doc

发布:2017-01-27约小于1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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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职工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职工食堂的监督管理,尽可能为员工提供优质的膳食服务,进一步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精神饱满地投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职工食堂要树立“服务第一”的理念,尽心尽力为机关员工提供优质价廉的早、中、晚餐服务,确保员工健康安全用餐。 第二条 机关职工食堂为非盈利性福利机构,由综合部统一负责管理,负责制订食堂一整套内部管理及日常运作制度。 第三条 职工食堂要承担机关一般性接待任务。 第四条 要贯彻勤俭办食堂的原则,尽可能减少损耗、避免浪费。 二、人员设置 第五条 设立机关职工食堂管理岗,负责管理机关食堂具体运作及相关事务。 第六条 根据机关就餐员工实际情况,设置职工食堂工作人员为2人。具体人员基本分工如下: 主厨1人:具体负责早、中餐和晚餐; 副厨1人:协助做好早餐并负责中餐改刀; 第七条 职工食堂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负责招聘,并明确具体岗位职责、工资标准、奖励措施等具体内容。 三、就餐管理 第八条 早餐时间为7:30至8:25,按时间分批供应食品,超时停止供应一切食物;中餐开饭时间为11:45,晚餐开饭时间为下班时间。 第九条 早中晚餐供应食品提前公布,定期不定期适当调整,尽量保证食品供应充足、丰富。 第十条 中、晚餐价格主要按食品购置成本定价,人员工资、水电燃气、菜肴佐料以及食堂其他用品等成本不计入菜肴价格。早餐统一按每人3元计收。 第十一条 职工食堂凭就餐卡先付款后就餐,原则上仅为本行员工提供膳食服务。人员增加凭人事部门发卡函给予登记发卡,不得随意扩大发卡范围。 第十二条 公务联系及其他情况用餐,需提前1天填写就餐联系单,经食堂饭卡机日常管理由负责。根据食堂所需各项材料进行采购主副食品和其它易耗品由双人负责采购。采购的日常菜肴由食堂服务员进行复称。对食品的数量、质量进行验收。采购的物品,应入库登记填写入库单。 建立库存实物盘点制度。食堂管理员每月月底盘点实物库存量,并列出库存清单,由参与盘点人员签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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