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章 古印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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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印度法即古印度居民所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属于宗教文化范畴。公元前2世纪开始编纂的《摩奴法典》是后人观测和研究古印度法及古印度居民社会生活的重要史料,它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宗教经典,维护种姓制度是其重要特征之一。
第一节 古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古印度居民生活的地理区域包括今天的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以及尼泊尔王国的部分地区。古印度法即公元前15—10世纪到公元7世纪古印度居民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的总和。
一、古印度法的产生、发展和演变 (一)婆罗门教法 大约在公元前2000年,从中亚迁来的雅利安人侵入南亚次大陆。这时的雅利安人文明程度很低,没有文字,不懂农耕,过着原始的游牧生活。人们的宗教迷信程度极深,凡是对人类有影响的自然现象,如太阳、火、雷、电、雨等等都被尊崇为神并加以顶礼膜拜。在祭祀活动中,人们传诵着关于各种神的赞美诗、词,这些诗词被主持祭祀的长老汇总在一起,产生了雅利安宗教史上最早的一部经典,称为《梨俱吠陀》。以后人们又陆续完成了《裟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达婆吠陀》等三部经典。四部吠陀被雅利安人视为神灵所授,极为神圣,由此而产生了古代印度最早的原始吠陀宗教。
(二)佛教法产生、婆罗门教法继续发展公元前6世纪,古印度社会的若干早期王国逐渐由分散走向统一。在各个国家互相兼并的战争中,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加深。由于古印度社会受婆罗门教支配,婆罗门教又为婆罗门所垄断,因此社会矛盾的焦点必然集中于第一种姓婆罗门这里。社会各阶层普遍不满婆罗门的特权统治,人们纷纷创立新的宗教,用宗教的形式对抗婆罗门教。公元前5世纪中叶,在古代印度社会基本上又形成了一个以乔达摩宗教主张为信仰的宗教——佛教。佛教产生后,和婆罗门教一样被尊奉为古印度国国教,其教义对教徒来说既有宗教的感召力,又具法律的强制力,于是在古印度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又增加了一个新的因素——佛教法。
(三)印度教法 在种姓制度越来越根深蒂固的情况下,佛教渐渐受到排挤,而婆罗门教则因其为雅利安人本民族的、土生土长的宗教,最终成为统一古印度各种宗教的基础。公元6至7世纪,婆罗门教融合了佛教的因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自身加以改良,演变为一种新的宗教——新婆罗门教,又称印度教。印度教法是古印度社会晚期出现的适应当时形势需要的一种宗教法,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它也是对一千多年来古印度社会相继形成的各种宗教法的归纳和总结。印度教法出现后,古印度法的历史实际上已基本宣告结束。
二、古印度法的渊源 古印度法的渊源即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的教规教义、典章典籍等,主要有: (一)婆罗门教类(包括印度教类)婆罗门教的经典是古印度法最基本的渊源,主要经典是: 1.四部“吠陀”。即《梨俱吠陀》、《裟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达婆吠陀》。它们是诗歌和散文的汇编,其中《梨俱吠陀》形成最早。 2.《法经》。《法经》相当于民事、刑事法规,确定了教徒的社会行为准则。与婆罗门教其他经典相比,《家范经》和《法经》在古印度法的体系中有着更为突出的地位,成为当时执法机构判案的主要依据。 3.婆罗门教的《法典》。《摩奴法典》、《述祀氏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等。 《摩奴法典》自编纂完毕之日起,一直被印度各代统治者奉为圣典,无论国内政治,宗教、经济状况有多么大的变化,《摩奴法典》都是各代统治者的立法依据。印度独立后,《摩奴法典》的强大影响仍未消除,其中许多内容伴随着种姓制被保留下来,50年代制定的印度教法典就有许多《摩奴法典》痕迹。
(二)佛教类 佛教作为古印度社会中和婆罗门教并行的另一大宗教,其经典也是古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佛教经典的种类较单一,主要是《律藏》、《经藏》和《论藏》,统称“三藏”。“三藏”中的《律藏》更多地涉及了教徒的生活准则,法律的性质更为明显。 (三)其他渊源 主要指古印度国王颁布的一些诏令。古印度各王国都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国王的法令大都以宗教名义颁发,因此也是古印度法这一宗教法的渊源。
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一、种姓制度 这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早期种姓制在梵文中称为“瓦尔那”,原意为“颜色”,早在雅利安人征服印度的过程中即已萌芽,大约在公元前11世纪初步形成。雅利安人有很强的优越感,称当地黑色人种的达罗毗荼人为“达萨”(敌人),种姓制的产生是两个不同肤色种族对立的结果。种族对立后来发展为四大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每个种姓遵循各自的行为和道德规范。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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