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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人大常委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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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人大常委会 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制度    (2008年3月4日 XX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开辟司法监督新途径,加强法院与人大代表的沟通和理解,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旗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案件,由旗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负责组织。每年组织旗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不少于2次,每半年组织旁听案件不少于1件。   二、旗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的范围是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并责成法院选择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案件进行旁听,也可选出多个案件供人大代表选择。凡是社会反响强烈、在全旗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必须邀请人大代表旁听。   三、法院在案件开庭3日前必须向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通报案件庭审安排情况,由人大常委会安排代表旁听。为便于人大代表听审案件,法院要将起诉内容以书面的形式一并送交旗人大法制委员会。   四、在庭审时,法院要制发案件审理意见表,供人大代表填写意见或建议。   五、每次庭审结束后,法院要及时邀请人大常委会的相关领导及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进行座谈,及时听取和收集人大代表对庭审方式、庭审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案件审结后,人大代表对有关案件问题的询问,法院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耐心、认真地加以解释。 七、法院对于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分析和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 八、法院要向人大代表做好意见反馈工作,对于客观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说明和解释,以取得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九、每次听审结束后,旗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要及时组织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进行不定期的跟踪监督,走访相关人士,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督促案件尽快落实。 十、本制度由旗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旗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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