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政治学概论考研参考书目孙关宏政治学概论复习笔记,比较政治制度复习重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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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概论
孙关宏主编
第五章 政 府
第三节 司法机构
一、司法机构的结构
广义的司法机构包括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狭义的司法机构则主要指法院。这里我们基本上取后
一种界定,主要讨论法院的组织体系。
受政治体制、国家结构、法律文化渊源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司法机构是各类政府机构中最为参差不齐、纷
繁复杂的系统。
根据其主要职责不同,我们大只可以将各国的各种法院分为宪法法院、普通法院以及行政法院(专门法院)
等。
(一)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主要承担有关宪法争议的裁决与审判职能。从理论上讲,有宪法必然会有宪法审判。这是因为有
了宪法,就会产生关于宪法的争议,而解决宪法争议,不论通过何种形式,都具有宪法审判或者宪法司法
的性质。
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和具体条件的影响,具体行使宪法审判职能的机构以及有关宪法审判的职能都有所不同:
(1 )普通法系国家一般由其最高法院承担宪法审判的职责;(2 )大陆法系国家则常常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
(3 )还有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行使宪法司法职能的国家机构;(4 )此外,一些联邦制国家,除了有国家层
面的联邦宪法法院以外,还有州宪法法院,行使各州的州宪法争议裁决和审判权。德国各州的宪法审判权
和联邦的宪法审判权是两种各自独立并存的审判权,两者互不干涉。
(二)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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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院即那些行使民事和刑事审判权的法院。根据国家(联邦或中央)与地方法院之间的关系,可以大
致将各国的普通法院体系划分为“单轨制”和“双轨制”两类。双轨制普通法院体系,它多见于联邦国家。
但是,并非所有联邦制国家的法院都是双轨制的,譬如加拿大就是一个实行“单轨制”的联邦国家。
单一制国家普遍采用单轨制法院体系。其国家最高法院是其最终的终审法院,地方法院根据国家宪法和法
律建立,并根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法律规章进行审判,当地方法规与中央法规冲突时,遵照中央法规进行审
判。
(三)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是行政诉讼审判机关。但是,行政诉讼应属于普通法院管辖,还是属于普通法院以外的其他审判
机关管辖,长期以来颇有争论。大体而言,普通法系国家将行政诉讼和普通诉讼都归普通法院管辖。英美
国家的行政活动原则上使用和私人活动相同的法律。他们所谓的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主要是法律规定的对
象不同,不是法律原则的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行政法院独立审判制度,但其受理诉讼的范围各国并不完全一致。
(四)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构
各国是否以及如何设立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构方面也各不相同。
西方国家大多设立了检察机构和司法行政机构——司法部。但英国没有司法部。
大多数国家法院体系独立于行政系统,典型的如美国、法国、英国等。但是,也有些国家的法院体系部分
地隶属于政府。
二、司法机构的功能
司法机构的基本职权是行使司法权。
一般而言,司法机构的基本功能在于根据法律接受诉讼,审理案件,解决法律冲突。其目的大致由两个方
面:(1 )通过审判各类诉讼案件,惩办犯罪,解决民事、经济、行政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2 )主
要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审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包括对现行政治统治的维护。一般认为,远东法系传
统上强调对争端和法律冲突的裁决,较为注重社会影响,注重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而在西方法系中,
个人和团体在对抗性的司法过程中胜诉,一般认为是可以得到社会认可的。在许多国家,司法权还包括对
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这样司法权也就具有了立法的性质。
司法权一般由各级法院履行。法院的主要职权一般包括:(1 )解释宪法或法律;(2 )受理诉讼案件,进行
司法审判;(3 )处理非诉讼事务。
有的国家还设立了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等司法权力。
如同前述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的情形一样,现实政治生活中司法机构的世纪功能往往与法理上的形式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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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必一致,而且各国的情况往往也大相径庭,有的国家的司法机构强而有力、积极能动,有的国家的司法
机构则相对消极被动。
司法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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