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教育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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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教育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01001B000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没收违法所得 C01003A010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颁发证书100个以下的。 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C01003A020 颁发证书100个以上的。 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证书资格。 C01004B000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没收违法所得 C01005A010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C01005A020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停止招生 C01005A030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 C01006A010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C01006A020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 C01006A030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 C01007A010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C01007A020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 C01007A030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 C01008A010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C01008A020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 C01008A030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 C01009A010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民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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