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代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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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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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代理合同
编号:
甲方(授权方):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代理方):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乙方在【 】区域代理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市场开拓、品牌宣传、运营维护等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理模式
1.1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代理区域内以“中交信达”“快乐充”名义对外开展包括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场地选址、建设施工、安装、运营、销售、广告发布在内的商务合作洽谈和沟通。
1.2乙方负责代理区域内品牌宣传、市场推广、关系维护。
1.3乙方在代理区域范围内为甲方介绍相关合作伙伴及相关资源。
1.4乙方在代理区域的代理权限为 (选择填写独家或非独家)代理。独家代理模式下,甲方在乙方代理区域不得另行选择代理商;非独家代理模式下,甲方有权在乙方代理区域与其他第三方达成新的代理合作。
1.5由乙方或新设立的乙方全资子公司负责执行本合同项下代理工作,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具有完成本合同项下代理事项和履行本合同对应的资质和条件,办公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平米的,场地选址、装修方案须报甲方审核确认。乙方对其子公司的代理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1.6若乙方代理区域业务发展较快,且乙方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代理任务,甲乙双方可合资成立项目运营公司,具体合作事宜和利益分成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条 代理期限
2.1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代理期限届满,乙方如继续代理,应在代理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另行协商后期代理事宜,否则甲方有权另行选择代理商。
代理事项和内容
3.1乙方主要提供如下代理服务:
(1)代为寻找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安装、运营所需的场地,与场地提供方沟通、洽谈租用场地相关商务条款;
(2)代为与电力部门沟通,对接充电桩运营所需电力接入和变压器安装等事务;
(3)代为与当地政府部门对接,讨论地方新能源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新能源电动充电桩建设补贴及其他合作事项;
(4)代为与相关企业对接沟通,洽谈与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相关的合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吸引更多的新能源电动车来甲方或甲方关联方建设、运营的充电桩处充电和其他外部充电桩委托甲方或家法规关联方运营;
(5)代为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当地的新能源电动汽车总量、区域分布情况、未来发展规划、地方政策动态、行业动态、市场需求分析等信息;
(6)进行广告宣传和品牌推广,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在代理区域发布广告,对甲方品牌进行宣传和推广,提供品牌知名度,对于假冒或其他仿冒等侵权行为进行及时反馈处置;
(7)代为寻找新能源电动汽车和充电桩的销售客户;
(8)其他合作伙伴引荐和资源介绍。
3.2乙方介绍的经营场地要求:应当临近交通主干道,交通便利,经营场地进出公共道路通道畅通;已有电力接入,且电力供应负荷能够满足甲方充电桩经营需要;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未列入当地政府近五年拆迁和土地征收计划;单块土地形状规整,使用面积不低于 平方米,能够建成 个标准的小型汽车停车位;场地周边潜在的新能源电动消费车辆不低于 台。(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场地要求)
3.3乙方介绍的合作伙伴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重大债务诉讼、仲裁,近三年无违约记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无刑事犯罪记录,自有资金不得低于 元,具有一定商业经营风险承担能力。
第四条 代理权限
4.1甲方对乙方的代理授权不视为乙方成为甲方的全权代理人,乙方仅可以甲方名义或甲方品牌对外沟通、接洽与发展甲方品牌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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