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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最新版.doc

发布:2017-08-31约1.16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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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4号) 许可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五、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有 许可程序 中央在京或地方单位,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军队单位,经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设立中央在京或地方互联网出版机构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 ?1.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 ?2.正文应载明主办者、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 ? ?3.出版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请示文件中需明确由非法人编辑部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 ? ?4.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力不同意主办者提出的部分申请,但应在文件中明确说明; ? ?5.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 ?6.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2、主办者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编辑部情况下: ? ?1.请示文件中需明确由非法人编辑部从事互联网出版; ? ?2.报纸(期刊)有2个以上主办单位的,由主要主办单位报送请示,其他主办单位出具同意文件; ? ?3.请示文件中需明确非法人编辑部是何主办单位的内设机构。 4、《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5、申请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的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上级单位公章,编辑部不提供); 6、拟任出版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 7、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5人,其中2人中级以上) 8、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9、《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已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须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无须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但应作出说明;非法人编辑部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域名注册证书》应由内设该编辑部的主办单位注册。 申请者为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单位的,提供已有全部各类出版许可证复印件;申请者为非法人编辑部的,提供相应的《报纸出版许可证》或《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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