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保护法摘要(非资讯中心业务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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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法之基本觀念 「個人資料自主決定權」之整體行為義務為: 給予個資請求權(第3條) 被告知/同意(第8條) 合比例性之個資運用(第5條) 正確使用(第11條) 安全維護義務(第18條) 二、新法引發之迴響 新 法 太 嚴 格 ! ? 三、新法爭議釋疑 本法採「二元並立」之立法模式: 第1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 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不確定法律概念、概括條款、除外條款眾多 本法賦予相當寬鬆的法制形成空間!! 三、新法爭議釋疑 資訊自主權之意義-- 「誰對我知道什麼、何時知道、因何事而知道…」 第5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 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三、新法爭議釋疑 資訊自主權的功能演化: 限制蒐集原則/個資迴避原則 目的明確原則/目的公開原則/限制利用原則 安全保護原則/責任追究原則 個人參與原則/內容完正原則/資料品質原則 三、新法爭議釋疑 民間的反應資訊自主權之折衷: 告知/同意義務之免除或減輕 免予個資請求權(後敘)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後敘) 法定要式行為涉及大眾時,在我國常演變成為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介入。 此一需求可以有限度接受,因驟然施行恐生成本。 未來應著重宣導與資訊服務。 三、新法爭議釋疑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第16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新法爭議釋疑 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 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新法爭議釋疑 不確定法律概念“公共利益”之爭議, 顯示我國對合理利用之強烈需求。 國際發展(德國、OECD/APEC):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 學術研究獨立規範。 ?各機構現階段可利用現行不確定概念嘗試建立理論,並推動修法。 ?各特別法之推動修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新法爭議釋疑 本法的四階結構: 個資母法: 立法院審酌國際發展與國內實況修訂。 施行細則: 法務部訂明行為義務中之技術與組織規範。 實施辦法: 各部會訂明行為義務中之評鑑或檢查等實務。 法院判決: 依個案決定是否違反義務。 三、新法爭議釋疑 本法之罰則 ?本法並不嚴格!! ?乃行為規範之違反,為保護他人之法律(民184II);故未明顯加重責任。 ?要件: 違反本法規定(即不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 當事人權利(或利益)受有侵害 ?舉證責任(當事人受有侵害之因果關係;表見證據?) ?限定賠償額 ?法制重點在於行為義務之設計 三、新法爭議釋疑 罰則--民事責任 第28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 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29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應改為: 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而不法蒐集、處理、利用 個人資料,致侵害當事人權利或利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新法爭議釋疑 不法: 以不受准許之方式或不正確地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Unzul?ssigen oder unrichtigen Erhebung, Verarbeitung oder Nutzung personenbezogener Daten -- unzul?ssigen (以不受准許之方式) -- unrichtigen (不正確地) ? 給予個資請求權(第3條) 被告知/同意(第8條) 合比例性之個資運用(第5條) 安全維護義務(第18條)… 正確使用(第11條) ? -- 個人資料自主決定權」之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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