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处罚类 共20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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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类 共20项
序 号 4 行政权力编码 -7-B-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和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处罚 实施主体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 自由裁量标准 无 办理部门(选填)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民宗办 监督电话(选填) 0830—3123707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或江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泸州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或江阳区法制办投诉。
二、行政处罚类 共20项
序 号 5 行政权力编码 -7-B-00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干扰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和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干扰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原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 自由裁量标准 无 办理部门(选填)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监督电话(选填) 0830—3123707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或江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泸州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或江阳区法制办投诉。
二、行政处罚类 共20项
序 号 6 行政权力编码 -7-B-00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原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 自由裁量标准 无 办理部门(选填)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监督电话(选填) 0830—3123707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或江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泸州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或江阳区法制办投诉。
二、行政处罚类 共2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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