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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doc

发布:2018-09-18约4千字共1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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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报告书 申购单位名称: 设 备 名 称: 申购负责人: 经 费 来 源: 申 报 时 间: 联 系 电 话: 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2000】9号文)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0】11号文)的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我校物资购置工作的归口管理和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和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各单位(华工大集团、后勤产业集团等经营性实体除外)使用设备费、教学业务费、211工程费、共建费、创新基地建设费、院系自筹经费等已进入学校财务的各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必须通过审核或备案后,方能办理有关购置业务。 第二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产权不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不参与用户论证及购置过程,也不建立固定资产帐。但用户签订科研合同时须在合同中说明并注明金额。 第三条 购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须通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购置论证。在可行性论证中,用户须对购置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答辩,达成一致意见后,须填写《华南理工大学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申购书》,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才能进行购置论证。购置的方式为招、议标采购,具体操作按《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议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购置单价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参照第三条做法,由院(系)、部(处)领导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购置论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派人参加并审核订货合同。 第五条 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下5000以上、批量仪器设备总价在10万元以下5000以上的常规仪器设备,经办人填好《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申购表》,由院(系)、部(处)领导审批并组织有关人员询价(货比多家,供应商只有一家除外),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价后,用户可自行购买。 第六条 购置单价或批量总价在5000元以下的常规仪器设备经办人填好《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申购表》,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复印件留底,以下同)后,由院(系)、部(处)自行购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不再审价。教学材料费按《华南理工大学教学实验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科研经费购置单价或批量总价8万元以下的常规仪器设备,经办人填好填好《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申购表》,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后,由院(系)、部(处)领导审批并组织有关人员询价(货比多家,供应商只有一家除外),用户可自行购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不再审价。 第八条 购置总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批量仪器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全校范围内组织三人以上专家小组(其中1-2人非本院系)就其设备配置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审批。 第九条 经论证审批可予购置的批量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生产厂商在三家以上的均由校统一归口进行招标采购。生产厂商在三家以下,或有效同类仪器设备参加竞争的厂商小于三家的,或专业性强,用招标方式不能引起竞争的,采用常规方法采购。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其他综合购置项目(如多媒体电教室、语音室、网络布线、防火防盗系统等),其总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均应进行招、议标采购。具体操作按《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议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凡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且采购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仪器设备,按教育部有关要求执行;凡经费来源于广东省财政,且采购符合广东省政府采购目录的仪器设备,按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购置单价或批量总价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签订设备购置合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华南理工大学审核并协助用户对外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具体工作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口综合科负责。 第十三条 在仪器设备购置、招、议标和合同审核工作中,用户负责仪器设备的选型和提出技术性能指标要求,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招标和商务谈判。 第十四条 购置从国外进口的仪器设备,其可行性论证和购置论证参照第三、第四条进行,进口购置业务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助用户联系进出口公司,并负责办理科教仪器设备的进口免税批文及免税手续。 第十五条 购买仪器设备的合同签订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用户共同负责监督合同的实施,用户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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