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安乐死在我国立法的必要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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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科大学
论文
题 目 浅议安乐死在中国立法的必要性
学生姓名 魏爽
学 号 2009050517
院 系 基础医学院
专 业 法医学专业
指导教师 常乌兰图雅老师
二O一三年六月五日
目 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1
二、对安乐死的立法观点............................................2
三、对我国使用安乐死的建议........................................4
(一)适用条件...................................................5(二)适用程序....................................................5
注释
参考文献浅议安乐死在中国立法的必要性
魏爽
内蒙古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专业,呼和浩特010059
摘要:对于安乐死这个名词,我们并不陌生,近年来经常可以接触到相关的信息。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其含义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许多国家都在对安乐死进行研究和探索,对于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本文通过对安乐死从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我国适用安乐死的立法建议等几个方面的分析和论证后,认为法律应对安乐死做出具体的成文规定,确定实施安乐死行为不构成犯罪,且应对安乐死实施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限制,用以防止不怀好意之徒借安乐死达到非法目的。国家必须指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规治安乐死的适用范围,防止法律滥用,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安乐死; 存在意义 ;立法观点 ;建议
一、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
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对出生时即为重残或痴呆的婴幼儿、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一般多指后者。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③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④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⑤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⑥必须采取社会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
二、对安乐死的立法观点
(一)从犯罪的基本特征来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首先,犯罪行为必须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而安乐死不具有这种特性。对于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来说,使用大量的药物和仪器设备也只能暂时缓解患者的病痛,不能根治患者,这样是十分没有意义的,反而在无形中加重了患者的精神压力,使其在生与死的边缘徘徊往复,却又得不到任何一种解脱。同时,医务人员和患者家属的负担也加重了,医疗资源和大量金钱物资的浪费在所难免。可结果往往很难尽如人意,患者回天无力,家属身背巨债。如何才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安乐死不失为一种很好的选择。它不仅可以帮助解除患者的病痛,而且可以防止加重医院和家属的负担,一举数得,何乐而不为。更何况对于患者而言,死亡不是灾难,而是解脱,是自我灵魂的释放。由此可见,安乐死行为并未危害社会,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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