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的批准、暂停、撤销、注销、恢复、变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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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中 合 金 诺 认 证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认证证书的批准、暂停、撤销、注销、恢复、变更
一、 认证证书的批准
在认证工作开展过程中,认证委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中心将批准认证并颁发认证证
书:
1. 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符合本规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
2. 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虽不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
但认证委托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或(和)纠正措施,并通过认
证机构验证。
3. 申请认证组织承诺履行有关认证合同的规定,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在认证工作开展过程中,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本中心将停止检
查或并不予批准认证:
1. 企业建立的生产体系与生产实际差距巨大,生产体系没有运行或运行极其不正常。
2. 生产基地附近有明确的污染源,企业无力进行整改,产地环境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不适宜开展认证生产的。
3. 生产中使用了禁用物质或申请认证的产品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4. 虚报瞒报信息致使检查现场和申请材料严重不符的。
5. 没有建立起包括生产记录在内的生产追溯体系;生产记录虚构,不能真实反映生产实
际的。
6. 受检查企业不配合检查工作,不能为检查工作创造合适条件,导致检查组不能正常开
展工作的。
7.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但申请
人未在现场检查前进行说明的。
8. 其它不符合认证实施规则、标准要求,不符合认证中心相关规定,且无法纠正的。
9. 超范围、超量使用认证标识的。
10. 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或)标准强
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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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认证证书的暂停
在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存在一下情况之一时,本中心将暂停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
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暂停期管理:
1. 再认证检查、监督检查、投诉调查及其它相关工作过程中,发现获证产品的生产、加
工过程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28 日内不能有效关闭不符合项的。
2. 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
3. 获证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不通知检查,连续两次不接受不通知检查中心将对证书
进行暂停;
4. 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5. 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三、 认证证书的撤销
当获证企业存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中心将撤销认证证书:
1. 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禁用物质的。
2. 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3. 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4. 超范围、超量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5. 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资质条件不再符合认证注册要求。
6. 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7.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的。
8.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9. 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10. 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11. 获证组织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12. 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撤销认证证书的。
13. 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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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认证证书的注销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中心将注销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
1.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认证的,证书自动注销。
2. 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3. 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4. 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五、 认证证书的恢复
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被暂停证书的获证组织,需认证证
书暂停期满且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或(和)纠正措施并经本中心确认后方可恢复认证证书。
六、 认证证书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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