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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物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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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为符合国际环保法规与满足客户要求特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及客户委托设计、制造的产品所包含的零部件、材料及包装材料等其他物品,
均适用并必须符合本技术标准中所规定的项目。
3.引用标准:
参考各客户公司的标准及ROHS、REACH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此外在本技术标准中未
明确规定的物质或者其用途,如果各国或当地法令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时,必须遵照相关法
令执行。
4.术语的定义:
本技术标准,对术语做如下定义
4.1环境管理物质
包含在零部件、装置等的物质中,由本公司判断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著影响的。
4.2管理级别
按照以下3种管理级别和适用对象外进行管理。
(a):1级-对于该物质及其用途立即禁止使用
(b):2级-对于该物质及其用途规定一定时期予以禁止,超过表中规定的日期之后,不能
在部件及材料中使用,到达期限时指定为“1级”。
(c):3级-目前虽然没有定全废的日期目标,但指定了全废的使用部件、材料中所含的物
质及其用途,把被判断为可以确立代替部件,开发材料和代替技术的产品转变为2级,
逐步实现全废目标。
(d):适用对象外--法令规定对象外或在现阶段没有代替技术方案的物质和用途部。
4.3含有
含有系指无论是否有意,在所有产品的部件、设备或使用的材料中添加、填充、混入或粘
附的物质(包括在加工过程中无意混入或粘附于产品中的物质)。
4.4杂质
包含在天然材料中,作为工业材料使用,在精制过程中技朮上不能完全去除的物质或者合
成反应过程中产生,而在技朮上不能完全去除的物质.此外,为了与主原料加以区别,并为
了改变材料的特性而使用时称为“杂质”的物质时,也按“含有”处。
此外,在本技朮标准中,指定允许浓度的情况下,当在部件、设备中该环境管理物质作为杂
质混入或者粘附时,其浓度不应超过该允许浓。
4.5禁止供货日期:零部件和材料禁止向本公司供货的时期
4.6本技术标准中的塑料;由高分子物质形成的材料或素材;天然树脂与上述合成高分子物
质合成时也归为塑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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