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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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 2007年7月“两高”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调整内容: 将以交易形式获得利益(低价购房、购车)、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获得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炒股等委托理财名义获得利益、以赌博形式收受钱款、通过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收受财物未办理权属变更(以借为名占用房、车)、为掩饰犯罪退还收受的财物、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等十种情形,界定为新型受贿犯罪。 2008年11月“两高”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调整内容: 明确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金钱计算金额的财产性利益(如装修、代币卡、旅游花销、虚设债权债务等)。 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委 “九不准” 1、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2、不准开单提成 3、不准违规收费 4、医疗卫生机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5、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6、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7、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8、不准收受回扣 9、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关于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十项不得”规定 一、不得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吃请。 二、不得利用职务(执业)便利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受财物(含有价卡券)或可折算的其他利益。 三、不得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进行商业目的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提供便利。 四、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泄露病人、孕产妇、婴儿和死亡人员等个人资料和信息。 五、不得推销特定的保健药品、保健用品或植入性医疗器械等;以及从事带有推销商品性质的宣传活动。 关于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十项不得”规定 六、不得违反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以及在账外核算或设立小金库。 七、不得违反规定接受临床药品试验项目,以及接受药品回扣及其他变相商业贿赂。 八、不得因公持因私护照(通行证件)出国(境)参加培训、考察或学术交流等活动。 九、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以及超出医嘱范围提供服务收费和强制收费。 十、不得收受“红包”,一时难以拒绝的,须在24小时之内上交,否则作收受论处。 本市立法工作 2013年1月在市第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由部分人大代表联名提交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议案,市人大内司委历时两年调研立法 2014年1月6日第十四届人大十八次会议上一审《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2015年3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草案)》读稿会,研究修改草案有关条款。 在《规定》中,专门设立有关医药卫生药品、设备采购等方面预防工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的内容 市检察部门五点建议 三、严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 四、规范领导干部兼职的薪酬 五、规范医生出诊、会诊管理 二、严禁以赞助等形式收受贿赂 一、规范医疗药械购销活动 对策与措施 市皮肤病医院的昨天、今天、明天 取得三级专科医院的荣耀和地位(1945年) 预防和诊治是我们的天职,是专家 实现国家和我们的发展目标靠什么 回顾历史对今天的发展意味着什么…… 放眼本市、放眼全国、放眼长远 提升医院的服务力、带动力和影响力 我们这一代的责任,该做什么?怎么做? 要全面落实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 要深化思想教育,默化“不想犯”的心理动机 要加大惩处力度,形成“不敢犯”的威慑态势 要加大监督力度,健全“不能犯”的制约机制 要加快医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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