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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室工程变更管理细则
(讨论稿)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变更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及《广州南沙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变更管理办法(审定稿)》(穗南开管【 】 号),结合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办公室的职责和权限制定本细则。
变更管理的原则:合同变更管理应遵循“先上会,后变更”、“能不变更的尽量不变更,必须变更的尽量少增量变更”的原则。
工程变更的管理具体办法及程序:
(一)尚未发生的工程变更,应按“先上会,后变更”的原则办理。
1、变更申请单位向建设管理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统筹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分析变更原因、变更涉及工程量的变化、变更对合同价的影响,建设管理单位初审通过后,由建设管理单位填写变更申请表向基建办申请变更。
2、基建办建设部项目经办人负责统筹、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落实,组织专家组专家、基建办计划部及技术部、参建各方对建设管理单位提交变更申请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的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及会议纪要。通过后,由基建办建设部填表向技术部上报变更申请及上报相关资料。
3、技术部负责定期召集有基建办分管领导、综合部、计划部、技术部、建设部等部门参加的基建办变更办公会,对建设部近期提交的变更申请进行论证审核,经集体讨论并决策,形成有效会议纪要报基建办主任签发。
4、根据基建办变更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建设管理单位对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指令,再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变更图纸及工程量变化对比表,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正式上报设计变更审核申请,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及基建办按程序进行审核;原则上每一单位审核时间不应超过7天。基建办审核完成后按变更分类及基建办的权限进行处理(具体详见第4条),并将变更审核资料退还建设管理单位。
5、根据划分标准对变更进行分类管理。
⑴一类变更。即对工程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重要构筑物的设计方案、主要设备及施工工法等进行变更,或者单项变更净增减投资额超过单项中标合同价10%(含10%)或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变更。基建办审核完成后,由基建办技术部定期整理报表及审核资料,报南沙开发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局)进行程序性审核;程序审核通过后,由南沙开发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局)整理报表再报南沙开发区(区)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基建办与实施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并同步实施。
⑵二类变更。即在不改变整体工程技术标准的条件下,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基础上的局部变更,或者单项变更净增减投资额在单项中标合同价10%以下且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变更。基建办审核完成后,由基建办技术部定期整理报表及审核资料,报南沙开发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局)进行程序性审核;程序审核通过后,基建办与实施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并同步实施。
⑶三类变更。即不影响主体结构及总体布置,单项变更净增减投资额在单项中标合同价10%以下且在30万元以下的变更。由基建办审核完成后,基建办与实施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并同步实施;审核完成10个工作日内,由基建办技术部整理报表报送南沙开发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⑷下一级工程合同变更比例累计达到上一级变更的界限后,新增的所有变更按上一级变更管理。
⑸对符合程序、资料齐备的特大变更(单项变更净增减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事项,除按一类变更程序审核外,还须提交管委会(区政府)审定。
⑹凡涉及一、二类工程合同变更的项目,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法律法规,先行列入审计范畴,进行同步跟踪审计。
(二)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变更,按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进行审核。由建设管理单位以项目为单位逐一清理造册,并分类处理:
1、第一类,变更已经原建设单位审批完成的。由基建办技术部定期组织由基建办分管领导、综合部、计划部、技术部、建设部等部门参加的基建办变更办公会,对变更进行程序性审核。通过后,根据变更分类进行处理。
2、第二类,变更尚未经原建设单位审批完成的。
(1) 变更申请单位向建设管理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统筹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分析变更原因、变更涉及工程量的变化、变更对合同价的影响,建设管理单位初审通过后,由建设管理单位填写变更申请表向基建办申请变更。
(2)基建办建设部负责统筹、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落实,组织专家组专家、基建办计划部及技术部、参建各方对建设管理单位提交变更申请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的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及会议纪要。通过后,由基建办建设部填表向技术部上报变更申请及上报相关资料。
(3)技术部负责定期召集有基建办分管领导、综合部、计划部、技术部、建设部等部门参加的基建办变更办公会,对建设部近期提交的变更申请进行论证审核,经集体讨论并决策,形成有效会议纪要报基建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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